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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国际竞争日趋体现为人才竞争、教育竞争和创新生态的竞争。教育强国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战略性地位。法治保障是教育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以教育法典为核心,在现有教育法律制度下完善教育单行法、健全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引擎。
第一,明确教育法典的价值取向和属性。
编纂教育法典需要体系化整合现有教育法律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范体系。首先,以《宪法》为依据,定位教育法典的价值取向。我国《宪法》第19条、第24条、第46条均有关于教育的规定,包括国家教育制度、国家教育基本国策、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编纂教育法典应以《宪法》为依据,明确党对教育的领导,坚持国家主导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既要体现教育的政治属性、战略属性,也要体现教育的人民属性。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优质教育的期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教育强国建设”的价值平衡。其次,根据教育法典的属性确定法典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既涉及基于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包含个人与教育服务机构之间、民办学校财务相关等民事法律关系,公法、私法要素相互依存。编纂教育法典需要适度跳出传统的公私法二分模式,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构建综合性规范体系,实现各类法律规范的自洽与融合。最后,现有教育法律制度难以全部纳入法典,为保持逻辑自洽应适度法典化,保持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格局。为维护法典的稳定性和安定性,不宜对具体制度作过于详细的规定,对于人工智能等新兴教育问题可作原则性规定,通过授权立法条款给教育单行法留足空间,以应对未来教育变革。
第二,建立专门教材管理法律制度。
“教材建设是国家事权”,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我国已制定《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但“毒教材”和丑化我国国家形象等乱象仍时有发生,亟待建立专门的教材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制度包括:建立国家、地方、学校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强化对中小学“三科教材”、高校马工程教材等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教材的管理;构建涵盖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印刷、发行、选用、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工作程序和标准要求,确保教材建设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构建事前预防、依法监管、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的责任体系;数字教材新形态的相关规定;等等。
第三,建立数字教育法律制度。
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引发教育领域的系统性重塑,推动教育组织形态、教学模式创新、评价机制等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教育的时代背景下,数字教育法律制度肩负着引领教育数字化转型、构建未来教育治理新格局的历史使命。对此,要积极应对社会变革,推动教育范式从传统物理空间向数字空间的系统化转型,将“推进教育数字化”作为目的,明确“数字教育公平”“技术赋能教育”等核心价值理念;要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数字教育范围,理清数字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关系,确立其法律地位;要通过具体条款落实公民权益,增强教育的公平性与可及性。面对技术赋能与风险规制的双重挑战,一方面应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教育场景中的合理应用,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技术应用边界和监管制度,完善教育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算法公平性审查机制,以技术赋能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公民在全生命周期的终身学习权益提供保障。
第四,建立英才教育法律制度。
当前,世界各国围绕高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美国通过《国防授权法案》强化STEM领域人才培养,韩国通过《英才教育振兴法》建立英才连贯培养体系。为实现教育强国目标,我国需要立法激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将教育资源配置与国家战略需求深度耦合。目前,我国已启动“英才教育计划”,青少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已成为一项国家战略。然而,现有基础教育体系中的培养机制与英才发现机制之间存在矛盾,对因材施教、超常儿童成长路径等缺乏专门制度保障,尚未形成从识别、安置到培养的完整制度。制度缺位使教育实践中常以“补短式公平”取代“扬长式发展”,创新人才的潜能未得到充分释放。国家应统筹推进英才教育法律制度,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一体化设计制度,明确英才的概念和标准、英才的选拔、培养、保障及其与普通教育的衔接机制,推动我国创新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五,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是彰显国家软实力与制度自信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通过教育领域“引进来”和“走出去”双轮驱动增强国家经济文化实力。我国现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在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审批制度、教育监管机制上,并不完全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完善中外合作法律制度,首先在“引进来”制度方面要减少事前行政许可,强化事后行政监管,落实行政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要鼓励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走进来,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跃升、高素质人才培养提供强大动能;要保障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及其与本土教育资源融合,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要促进国内教育质量提升,努力使我国成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文化教育中心。其次,在“走出去”战略方面,要出台相关制度激励中国教育走向世界,尤其是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教育合作;要引导国内教育机构“走出去”办学,通过合作传播中国制造业的先进技术、教育治理模式和中华文化,为全球教育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制度,助力我国打造全球人才汇聚的“强磁场”,培育教育创新发展的“增长极”,建设国际教育治理的“新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