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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科技和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两大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恰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之际。尤其在当前,科技变革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建设科技强国时不我待,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只争朝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法学等新兴学科。新时代法学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科技法学的学科属性和特征,以构建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着力点,推动科技与法治融合发展。
科技法学的学科属性
科技法学是新兴学科。工业革命之前,法律与科技处于某种疏离的状态。随着科技变革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在工业革命后获得大规模使用,带来了诸如工业事故的处理、风险控制、责任分配等难题,迫切需要立法给出规范性解决方案,科技法由此兴起。随着科技变革的迭代发展,科技法学也在发展变化。例如,科技法的功能从最初的鼓励发明创造,到防范工业灾害,再到关注科技风险的防控以及科技政策的强化。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和法治实施各领域。新兴科技的前沿性决定了法律保障的滞后和制度供给的不足,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已经无法通过之前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有效调整。在此背景下,科技法学应将科技与法治交汇产生的法律问题纳入研究范围,不仅要深入探讨科技促进、科技规制、权利保障等传统议题,更应该加强科技发展前沿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技、能源技术等新兴科技产生的法律难题作出回应。
科技法学是交叉学科。科技法学在各个科技分支领域与基因工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技术交叉融合,产生了生命科技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数字法学、区块链法学等诸多知识板块。此外,科技创新需要政策、立法、伦理、文化等多方面协同施策、共同保障,科技风险需要法律、伦理、技术等多手段协作互动、综合治理,因而科技法学还可能关涉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目前法学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科技法学需要一场跨领域协作的范式革命,应当在坚持法教义学为主体的基础上,吸收融合社会科学方法、自然科学方法,推动法学与信息技术、生命科技、能源技术等学科领域之间交叉融合,构建科技法学跨学科知识体系和多元方法体系。
科技法学是领域法学。作为新兴学科,科技法学无法像传统部门法学那样,完全厘清自己的学科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科技法学不能大体划定自己的领域范围。作为领域知识,科技法学的分支可以对应各科技领域的分类。例如,人工智能法学对应人工智能领域,生命科技法学对应生命科技领域。科技法学的分支也可以对应科技活动的不同领域,既涉及政府的科技管理机制,也包括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应用、科技成果保护、科研人员权利保障等机制。总体来说,科技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科技法无法按照单一标准系统化,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决定了科技法难以做到完全法典化,科技促进机制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决定了科技法不能简单部门法化。目前科技法分散在不同的单行立法与法律部门中,存在不同板块之间缺乏衔接、体系性不强、相互重叠等问题,亟待构建一套科学完备、严谨严密的科技法学知识体系。
科技法学的学科特征
科技法学具有实践性。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实践性是科技法学的根本属性。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立法和司法实践需求,以法治方式回答和解决科技自立自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围绕国家创新体系构建,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助力建构适应中国科技创新发展格局、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保持对社会实践和科技发展的敏感性,将最新案例引入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教学体系,构建实践导向的法学人才教育体系,推动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协同育人。
科技法学具有原创性。如上文所述,科技法不是传统的部门法,如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0多部法律中,与科技相关的有100多部,分属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的部门法。科技法学也不是传统的法学二级学科。在法学内部,法律与科技交叉研究往往会列入法理学的范围,而科技创新和科技治理问题,又涉及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等诸多传统部门法学。实际上,科技法学的出现本身就具有突破性和原创性,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打破了法学二级学科的界限。尤其进入21世纪以来,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加快,正在颠覆性地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模式、社会组织结构以及法律理念、法治模式。传统法学的诸多范畴和体系开始解体,法律部门之间、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各大法域之间的区隔也在慢慢被打破。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重点围绕数据等新的社会生产要素,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领域法律制度供给研究以及科技法治相关原创性范畴、判断、理论研究,提炼科技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发展科技法学的原创性理论。
科技法学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科技进步是世界性、时代性课题,全球科技创新分享着共同的技术标准和话语体系,面临着类似的科技治理问题,各国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和监管框架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共通性和可借鉴性。构建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坚持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以我为主、兼容并包,加快推进新兴科技领域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同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为我所用,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和规则制定,全方位对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和法治资源,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科技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构建出既有中国特色又被国际接受的科技法学理论体系。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11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