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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小云(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必须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时代意蕴、价值导向,并做好实践转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途径,从实践探索来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仍面临多重困境,亟须在法治护航下通过制度创新与地方试点的结合,促进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在各地多样化展开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入制度化推进阶段。近年来,各地纷纷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因地制宜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例如,浙江省丽水市针对调节服务(涵养水源、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类生态产品,通过绿色产业开发、生态修复与碳汇交易联动,将生态产品价值显化、生态保护成本内部化。重庆市“涪陵榨菜”产业生态化模式是促进生态资源向特色产品、高附加值产业转化的范例,具体做法是通过标准化种植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传统榨菜产业绿色化品牌化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效益多赢共赢。一些地方依托独特的自然禀赋条件探索别具特色的生态产业化模式,如福建省南平市将散落的杉木林、小水塘等碎片化生态资源整合为可交易资产,在“生态银行”中存储、输出;甘肃省临泽县在茫茫戈壁上发展“光伏+”产业,促进太阳能开发与沙化土地治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发展寒地测试产业及寒地冰雪旅游、极地户外运动等项目,都放大了生态产品的价值回报。
一些地方的“+生态资产包”综合开发模式也颇有创意,如广州市白云区大源村将储备土地与周边生态资源进行权属整合,然后捆绑水体治理等生态保护要求并进行整体开发,取得了资源变资产、开发兼保护的综合效益。还有一些地方将文化服务理念融入生态资源开发,如重庆市九龙坡区将废弃矿山修复后建成主题公园、浙江省杭州市将杭钢旧址改造为生态文旅公园、北京市延庆区利用稻作文化民俗资源发展农事体验等趣味项目,都促进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此外,浙江和安徽针对新安江流域、河南和山东针对黄河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为协同推进跨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新思路。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质推广尚面临困境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探索虽已有较多典型创新,但规模化、长远化发展仍面临多重梗阻,突出表现为生态产品价值“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一是生态资源权属关系复杂,生态产品权益难以厘定。对于江河、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往往国有、集体产权交叉重叠,加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得相应的生态产品权益流转、抵押融资、跨区域流通比较困难。二是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与方法不统一,定价依据不足,量化交易困难。生态产品的价值构成十分复杂,涉及物质供给、服务供给、文化支持等维度,非实物性功能难以直接定价。各地试点中虽探索出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VEP(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TEV(总经济价值)等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但这些方法之间缺乏统一的换算标准和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导致具体实践中生态产品价值难以被量化比较、适时验证。三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缺乏先进技术支撑。生态产品价值的评估、计量、质量监测等需要多维技术支撑且技术门槛较高,实践中很多地方因技术能力不足,对空气、水源等公共性生态产品尚难以科学估值、量化交易。四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社会认知和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对生态产品的利他性和多功能性缺乏充分的认识,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购买意愿多停留在“低性价比”层面,有的地方政府误将开发生态项目视为经济负担而忽视其增值潜力,企业等社会资本对生态修复等项目因风险较大、短期收益不显著而缺乏参与的动力。五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区域间协同不足。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但多是基于各自的自然禀赋条件且实施机制各异、执法尺度不一,难以形成区域间连带效应。比如,西部地区对全国GEEP(经济生态生产总值)贡献越来越显著,但受制于其整体经济水平,提升其生态产品的教育文化旅游价值需依赖跨区域协同,而目前这方面的精准化对接机制尚不健全。实践中,跨省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多以“水质对赌”形式开展,缺乏长期稳定的制度规范。
以法治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首先,加快专项立法,健全“国家标准+地方细则”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体系。国家层面制定实施关于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专门法规,清晰界定各类生态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属关系,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标准与核算方法。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基于行政区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但该规范与部分省份制定实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概念界定不一致,因此,吸收各地试点经验、出台更具权威性和科学性的行政法规、构建全国适用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势在必行。各地在执行上位法的过程中,还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针对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用于评估特定地域单元范围内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的价值,指导以项目为基础的水权交易、碳汇交易、生态产品融资、生态保护补偿等实践活动。
其次,推动跨域联合立法,对接国际规则。针对省内跨域甚至跨省域、跨流域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问题,相关行政区域可依循“保护者得利、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担责”原则,在充分调研沟通的基础上联合出台共同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促进生态保护跨域补偿、生态产品跨域交易等试点探索,统一补偿标准和交易规则。各地在制定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规制度时,要积极对接我国签署和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鼓励国内实践主体参与全球生态产品交易规则制定,推动国内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与国际碳市场机制、国际主流生态系统服务指标体系接轨。
最后,强化执法与司法保障,加强执法司法衔接联动。自然资源部门尽快完成对土地、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确权登记,明确生态资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属关系。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低息贷款或税收优惠、以生态价值增量作为授信依据创设保险产品等方式,助力企业投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检察机关依法扩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探索在个案中将“造成生态产品价值损失”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各地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提升生态产品纠纷案件专业化审理质效。省、市、县三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组发挥“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跨域执法司法协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蓝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研究”(22BFX09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