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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涛
免密支付,作为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及网络应用程序为提升交易便捷性而推出的功能,其核心在于用户授权后,在预设的单笔交易限额内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完成支付。这一模式显著优化了支付流程,提升了交易效率。然而,其绕过了“输入密码”这一重要的风险隔离屏障,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易引发财产损失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例如,用户移动设备遗失或支付信息外泄后,不法分子可能绕过密码验证直接消费或转移资金,也可能利用协议或程序漏洞非法获取用户的支付凭证、银行账户等核心敏感信息,加剧信息泄露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免密支付虽有涉及,但规制体系尚不完善。其一,民事责任界定与追究存在难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用户开通免密支付时,通常与平台签订了协议,明确授权平台在特定条件下免密扣款。一旦发生盗刷,用户如依据侵权责任向平台追责,平台往往会以“用户授权”作为抗辩理由。若要证明平台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如协议设计不合理、风险提示不足、风控措施失效等,又往往面临举证复杂、成本高昂的问题。其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端防控有待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虽强化了平台的安全保护与泄露处置责任,但其规制重心偏向事后救济。对于免密支付因简化授权、弱化验证环节而潜藏的风险,缺乏足够刚性、细致的前置性管控规则。如何确保用户核心支付信息在协议履行、数据传输、存储等全链条的安全,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提升。其三,监管与取证面临挑战。网络支付的虚拟性、瞬时性与跨地域性,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免密支付实施侵害时,行为踪迹易于隐匿。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线索、有效固定电子证据,导致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挽回用户损失时困难重重。
因此,有效应对免密支付的法律风险,需要构建系统化、可操作的规制体系。这要求围绕支付平台、监管机构、网络用户及行业组织等责任主体,聚焦授权、监督、追责等核心环节,协同推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强化事前授权环节的规范性,保障用户自主权。免密支付的开通必须严格遵循用户自愿、知情、明确同意的原则,坚决杜绝诱导、强制或默认自动开启。针对协议文本冗长、术语晦涩导致用户难以充分理解风险的问题,应进一步要求平台对涉及资金安全、风险责任、关键授权等核心条款进行醒目标识,确保用户清晰认知法律后果。同时,仅设“单笔交易限额”还不足以防范小额高频盗刷带来的累计风险,还应在协议中增设“单日/单周期累计交易限额”条款,形成多层次的额度控制机制。
强化事中监督环节的平台动态风控责任。支付平台负有重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建立更为智能化、动态化的风险监控系统。一旦检测到高频次、非常规时间地点、偏离用户习惯的免密支付,应立即通过短信、APP弹窗、电话等有效渠道向用户发出警示。在发现存在较高风险或用户反馈异常时,平台应及时采取暂停免密支付、临时冻结账户等保护措施。此外,平台应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建立基于用户画像、交易特征、风险类型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识别出的高风险交易,系统应提升验证强度或采取更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阻断潜在侵害。
优化事后追责环节的举证责任分配。当用户遭遇非授权免密支付且平台声称已履行提示与监督义务时,责任认定是关键。对此,可以在规则设计中进一步强化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具体而言,在发生非授权免密支付造成用户损失的情形下,应要求平台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平台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且损失确因用户自身重大过失、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犯罪行为等外部因素所致,方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此类规则设计旨在平衡用户与平台的举证能力,更有效地保护用户权益,并促使平台持续投入资源提升风控水平。
推动行业自律并提升用户风险意识。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应牵头制定发布相关的支付安全规范指引,明确平台在免密支付场景下的安全责任边界、技术标准、应急流程,为平台建立科学风控机制提供范本。同时,建立安全评估与信息共享机制,对防护薄弱、漏洞频发的平台,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发送整改告知函督促改进。用户需审慎评估需求与风险,树立“非必要不开通,使用后严管理”的意识。对不常用或信誉存疑平台及时关闭免密支付功能,定期检查授权管理,提高警觉性。(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