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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帅(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展低空经济是新时代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2021年,“低空经济”概念首次被写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低空经济以空间开发为核心,助力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是提升低空空间利用效率、优化综合交通系统布局,实现交通运输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近年来,人工智能作为内驱力,正在与低空资源使用、低空公共服务、低空空间治理等相结合,形成低空经济的新行为、新方式,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日益多元化,正在快速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
低空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在带来广阔市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低空经济规范相对较少,规制功能相对较弱。当前低空经济立法层级较低、整合相对不足,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安全与创新发展不平衡;市场运营风险规制不健全,空中安全规制乏力,产业发展规制缺乏联动性,技术规制不完备。
二是低空经济监管机制不足,飞行服务监管欠缺。政府各部门等监管主体众多,在包容审慎和有效监管之间,对于何者事项展开监管不甚清晰;低空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具体监管事项缺乏系统科学的配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链条风险规制机制缺失,低空飞行服务监管不完善,企业资质审核、飞行器安全审查、空域分类管理等监管标准有待健全。
三是低空经济行业自治不力,伦理约束较弱。低空经济行业协会未广泛建立,且功能定位在“促进”和“规制”间模糊不清;低空飞行、安全保障等多领域的行业准则未出台,低空旅游、低空飞行、低空物流等多场景的行业标准未制定;低空经济技术伦理约束不力,违反伦理的惩处性措施不清晰。
四是低空经济权益保障不够,公民隐私侵害等风险加剧。低空服务数据安全保障不足,公民隐私泄露等风险规制不力;低空飞行涉及主体众多,设计方、运营方、维护方等责任分担不清,公民飞行安全权益保障不足;低空经济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纠纷化解平台未建立,纠纷处理速率较慢,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缺乏联动、衔接;低空飞行风险较高,权益影响较大,飞行损害分担机制不完备。
对此,应进一步强化低空经济法治保障,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法治保障,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完善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夯实规范指引。立法是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应完善低空经济法律规范,发挥立法对低空经济的引领、调控和规范的作用。目前,鉴于低空经济的技术创新、运行模式和适用场景的特殊性,完善低空经济更高位阶的规范尤为必要。在低空经济政策文件的指引下,一些省市对低空经济立法展开试点和先行探索。例如,2025年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6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基于这些实践,可进一步梳理、归纳和总结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低空经济立法的基本共识,并适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更高位阶的规范;对于低空经济“领域立法”的范式,可围绕低空经济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规制等,统筹技术安全与发展创新,整合市场运营、空中安全、产业发展等跨部门的法律规范,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内容的革新;在配套规范上,可通过补充低空经济其他立法以及制定下位法规范等方式,注重低空经济法律规范实施的可操作性,不断完善低空经济上下游产业相关立法,引导其有序发展,促使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构建低空经济新发展格局。
健全低空经济监管机制,强化飞行监管。低空经济涵盖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安全保障、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多阶段,故而,应针对不同阶段采取相适应的监管举措,合理厘定各部门的负责事项,科学配置政府部门的权责;要系统科学的规划、配置低空经济多领域的监管,形成低空经济监管的事项清单,明晰涉及事项的负责部门及参与部门;建立低空经济日常管理的专门机构,基于行政任务本身,统筹其与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系;完善低空飞行的准入和运行管理制度,在准入阶段,明确注册资金、人员配置等飞行业务的企业资质,明晰飞行器、飞行员、飞行辅助设备的配置要求,定期对飞行器的安全检查和强化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在运行管理阶段,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飞行前开展信息申报,区分不同类型飞行器安全运营的审批、备案等要求,防止“黑飞”“禁飞”事件的发生,确保有关部门对飞行活动的监督;结合空域特征、安全标准以及空域使用规范,完善低空空域分类管理制度,科学设置不同空域交通的管理要求,合理配置有关管理措施,促进空域资源有效利用与空域分类管理的融合。
推动低空经济行业自治,明晰行为标准。行业自治是低空经济法治保障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行业治理水平提升的内在要求。可结合行业实践,对试点领域及覆盖场景加以整合,建立多层次的行业协会,为低空企业等提供安全运营的指引;要结合地区的发展阶段,在“促进”和“规制”之间寻求平衡,明确行业协会的着力重点,例如,在低空经济发展初期,行业协会更多注重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在发展稳定阶段,行业协会更多关注规制标准、规制细则的精细化等;要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适应的行业准则,细化低空飞行运营、安全保护等工作要求,健全空中管理、应用基础、安全技术等行业标准,形成覆盖安全、商务、文旅等低空经济多领域的标准;要坚持科技伦理对技术运用的正向引领,明确伦理规定对行为的指引作用,设定违反技术伦理等惩处性措施,促进低空经济行业科技伦理的自律,明晰智能科技运用的伦理边界,审慎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技术赋能与技术理性的融合。
加强低空经济权益保障,增强风险规制。作为低空经济法治的关键内容,权益保障的效果侧面体现了低空经济发展的质量,特别是在低空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的时期,亟需加强低空经济权益保障,促进低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低空服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是防范隐私侵犯、数据泄露等权益侵害的重要手段,可引入量子加密、模块认证、数据隔离等技术,防范权益侵害以及技术风险的发生;低空飞行安全责任机制是厘定设计方、运营方、维护方等多主体责任的必要举措,可加强低空飞行强制报告、技术反制、区域联防等责任建设,规范各类低空飞行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飞行运营环境;低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低空经济权益保障的内在要求,可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纠纷化解平台,建立与之适应的调解、协商、仲裁等纠纷化解方式,尽可能地方便消费者选择,为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快速化解提供保障;建立市场化的飞行风险分担机制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由于低空飞行安全风险较高,带来的损害范围广、后果更为严重,可设定相关专项基金、完善保险设置等,进一步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法学)研究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规制研究”(2025fxzy-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