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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昌新(台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在思想上、精神上、文化上筑牢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为开展新时代文化领域的治理工作明确了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新变化催生新治理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和文化产业融合不断加深,这一趋势为文化的繁荣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沉浸式展览、线上演艺、数字虚拟景区等沉浸式、场景化文化新业态蓬勃兴起;三维扫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等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历史文物的保存、修复和重建;社交媒体平台、内容分享平台和在线文化教育平台等信息化文化传播平台,对于文化推广、普及和交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息化的持续推进,使文化领域治理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文化领域治理的范围看,信息化条件下文化传播的时空限制被打破,治理边界不断延伸,治理范围从线下场景拓展到了线上的虚拟空间,涵盖了各类网络文化创作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和视频分享平台等。由于治理范围明显扩大,造成治理难度加大,对治理能力的要求更高了。同时,信息化条件下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文化内容审核方式已由传统的人工审核扩展到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人工智能审核、大数据监控和分析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化的表达和形式更加多样化,社交媒体平台、视频分享平台和知识分享平台等都在持续不断地产生着各类文化信息,面对文化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传统人工审核已难以应对,而通过人工智能审核系统可以实现对文化信息的快速筛选和过滤,对其中标记出的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再由人工进行精准复审,这样人机协作审核可以提升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因此,要善于掌握信息化条件下的文化治理新方式,以提升治理本领,更好应对新形势下文化领域的诸多治理新难题。
在信息化条件下,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更加便捷,各种思想观念和文化思潮扩散十分迅速,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升文化领域的治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良文化信息,更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舆论,捍卫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生活环境。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赋能文化治理,能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且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就要求善于运用大数据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来更加精准地追踪和研判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趋向,从而能为他们提供更为多样化、个性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更好满足他们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要。
提升文化领域治理能力的多维面向
在信息化条件下,提升文化领域治理能力必须坚持并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能够为文化领域治理方向上的正确性提供保障。将党的文化工作理念、基本方针以及党的文化战略、文化政策等融入文化治理中,使信息化背景下的文化创作、文化传播和文化内容审核等各个环节更好体现党的意志,确保文化领域坚守正确的价值取向,彰显正能量,营造出一个积极健康的文化环境,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高质量的精神文化需求。
进一步强化制度治理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交网络、短视频、直播等新兴媒体形式不断涌现,产生各种新问题,需要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清晰界定信息化条件下的各类文化活动的内容标准和传播边界。如伴随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沉浸式文化体验项目的制作手段、表演形式、演出内容、观众体验等都有了全新变化,迫切需要加快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知识版权保护、文化内容审核等法律法规体系,以防范恐怖、暴力等不良元素。同时,要加强制度性规制,推进文化领域的信息化标准建设。
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能力。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信息演化意识,及时跟进文化领域信息技术的变化步伐,了解新发展、新动态,熟悉信息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状况,提升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文化信息监管和文化发展趋向研判的能力,并善于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文化服务能力。创新监管方式与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文化市场监管网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和高效处理。推进电子化监管,通过电子化手段,如在线监测、大数据分析等,对文化市场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强化网络文化监管,针对网络文化市场的高速发展,加强网络低俗文化、侵权内容和违法信息的监管执法,保障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信息化时代,文化领域的治理往往跨平台、跨行业、涉及部门众多,需要提升多部门的协同治理能力。可成立跨部门的治理协调小组,共同商讨治理难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面对复杂文化违法事件,采取联合执法,协同处理和应对手段。
提升区域协同治理能力。信息化推动文化的跨区域便捷、高效传播,各区域间的文化交流与互动更加频繁,本地治理难度加大,需要强化跨区域的协同治理措施。各区域需要在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政策方面进行协同,既要避免各地区在文化产业发展上的重复性建设和过于“扎堆”现象的出现,造成文化资源的无效配置和浪费,也需要在文化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有效沟通,避免不合理、不公平竞争问题。搭建跨区域文化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各地区相互了解和掌握文化治理方面的有关信息和线索,让各地区人民群众、组织和机构更好共享其他地区的文化资源。同时,对跨区域的文化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实现全面协同治理。
提升文化领域治理能力的具体路径
加强行业自律能力的提升路径。文化领域的治理,不仅是党和政府部门的事,文化企业也要履行好自身责任,自觉遵守文化政策和规定,提升自我管理和约束意识,使文化创作和传播的内容符合主流价值要求。尤其是互联网科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积极协助文化治理工作,为提升治理效能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文化创作者和传播者,既要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工具进行优质文化创造和传播的能力,也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善于运用区块链等技术维护自身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文化创作者和传播者还需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经济效益会影响文化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积极性,合理的经济回报能激发创作热情和传播效力。如果盲目追逐利益而创作或传播低俗文化产品,肆意博取公众眼球而获得流量和收益,就会破坏文化生态,拉低社会整体文化品位,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审美倾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企业应葆有大局意识,坚持长期发展主义,以遏制过度功利化带来的短期逐利思维、流量至上等负面效应。同时,引导文化创作者和传播者树立健康“三观”,倡导守法经营理念、遵循商业道德伦理,增强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精神文化需要,以及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贡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能力的提升。在信息产业市场快速发展、技术持续迭代升级的大环境下,社会公众不仅是文化上的受众和文化消费者,同时得到信息技术赋能,也是文化信息的传播者和监督者。政府部门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化市场治理,建立便捷的举报机制,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公众既能对文化治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也能在各类信息化平台参与文化监督,发现不良、不实文化信息时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公众个体是文化领域治理的参与主体,既要自觉提升辨别不良、不实文化信息的能力和自觉抵御消极文化侵蚀的能力,也要提升在信息化环境下传播和弘扬中华文化的能力,在社交媒体、在线论坛等平台上文明交流、评论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