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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荣(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副教授,北京市能源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而系统的巨大工程。其中,法治在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累累硕果。目前我国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相关司法解释约16 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为契机,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开始“立改废释撰”多样统筹;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国家基本法和单项法、中央和地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结合的立法层级和维度不断丰富且明晰;立法领域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方面深入拓展,创新性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得以诞生;立法内容不断优化,不仅现有法律变得更具可操作性,而且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弥补了立法漏洞。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纵深展开,区域、部门双重联动协作的环境保护执法机制不断完善,执法效果不断彰显。人民检察机关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日益成熟,人民法院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取得良好成效,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总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然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绝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新时期生态环境建设面临着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新挑战,由此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良法善治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方面,“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和基础,要继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环境法典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顶层设计。首先应当加快我国环境法典的编撰,推进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环境法典应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构建符合“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
重点、薄弱和新兴领域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修订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关键内容。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生态环境监测、国家公园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党内环境法规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先导。应当继续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注重在责任承担、程序等方面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另一方面,“法治”之“治”应当是“善治”,善治是良法之保障和目标,只有从执法和司法两个维度继续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才能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体系。优化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是完善执法体系的基本依托。一方面,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动,建立长期稳定、职权明确的跨区域协调与监督机构,同时,构建跨区域协商机制、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等,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建立跨部门联席协作机制,对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环境执法部门的职权进行整合和明确,提高执法效能。除此之外,培育公正严格的环境执法队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运用“打防管控建”多种执法方式,高压震慑、严厉惩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以智慧执法推动执法精准和高效。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体系。其一,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是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基本保障,要进一步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制度实施,推动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其二,优化司法协作机制是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另一方面,要推动法院系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法律责任衔接等方面的合作,建立行诉对接、行检协调、法检协同机制。其三,构筑环境司法能动体系是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崭新动力,在实践中,可依法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体系由传统的救济性、私益性向预防性、恢复性和公益性转变,建立预防与救济、恢复与赔偿相结合的环境司法能动机制。在推动建立健全以上体制机制基础上,可推动构建专业化调解平台,成立环境资源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加强环境资源纠纷的诉前调解;在继续优化民事、行政、刑事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衔接、创新“双罚制”等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同时,健全环境修复责任,进一步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相结合的多元化责任方式,全方位全流程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