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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雪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当前,以数字技术为先导的诸多颠覆性、前沿技术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数字经济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社会各领域和全过程,改变了传统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激发了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国致力于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抢占先机、赢得未来,积极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近年来,我国在5G网络、工业互联网、算力网络和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覆盖广泛、技术领先的移动通信网络和光纤网络,关键技术如人工智能等领域取得了新突破,数字技术应用深度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因此有必要深化关于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学理研究,建立健全与“实数融合”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充分释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增添新动力。
在数字技术加速迭代和国家支持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从消费服务领域快速扩展到第一、二产业,已经广泛应用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使生产要素、生产关系、产权制度、市场组织结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增长动力等发生根本性变化,深刻改变了实体经济的生产运作模式与发展环境,推动传统经济活动和产业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同时带动了市场特征、运行机制和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变。这就有必要基于数字经济特性,重构现有的制度环境和监管体系,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实数融合”的发展需求。这些新发展、新变化为学术界创新经济学理论研究、服务于制度创新提供了新课题、新契机。当前,“实数融合”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研究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也存在不少的争议和空白点。研究重点从数字经济的内涵特征向重构“实数融合”制度环境的发展路径演进,需要从更深层次认识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引发的产权关系、生产关系等方面的重大变革,建立健全涉及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产业发展、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度,为推进“实数融合”制度创新提供科学依据。
数字经济是在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下形成的新经济形态,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技术通常具有共享普惠效应。“实数融合”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的有机结合,推动实体经济的动力、效率、质量和生产方式变革,实现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价值共创、共享。一方面,数字基础设施是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支撑。针对当前我国“实数融合”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现状,有必要在顶层设计方面构建统一的数字基础设施标准和规范,让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更多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合作机制,构建新的产业协作体系、资源配置体系、价值共创体系,推动更多数字基础设施朝着普惠共享、公平可及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数据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影响全球竞争的关键战略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以数据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实数融合”生态系统,有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要以数据流打通人才流、业务流、资金流、技术流,加快构建涵盖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打造一个由数字化企业、数字化产业链和数字化生态组成,相互促进、逐步发展的产业价值网络,将“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下沉至各行各业,进而在“实数融合”中激活价值存量,创造价值增量。
当前,我国制造业总规模位居全球第一,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实数融合”正从试点示范、重点突破向全面发力、纵深拓展迈进,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产生了诸如技术鸿沟、数据孤岛、结构性失业、行业垄断、算法歧视、信息茧房、侵犯隐私等诸多问题。从技术层面来看,这些问题主要涉及技术开发及应用企业如何平衡好技术进步与利润最大化;从制度层面来看,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滞后于新经济形态发展,导致原有的监管政策失灵和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规制数字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坚守公共利益,平衡好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导企业开展负责任的数字技术创新,防止技术滥用等衍生风险发生,推动科技创新向上向善发展。另一方面,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统筹协调。加快制定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方面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及个人隐私等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程度上的融合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企业成长的多元演化路径及政策供给体系研究”(20BGL1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