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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善治,是就国家治理能力而言的。国家治理是不是“善治”,关键看治理的目的、机制、方式、方法。“善治”是个典型的外来语。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善治是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在形成公共事务中相互作用,以及公民表达利益、协调分歧和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各种制度和过程。”在中国语境中,“善治”远远超出了西方学者赋予“善治”的语义,其基本特质一是以人为本,二是依法治理,三是公共治理。
以人为本的法学(律)表达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对困难群体民生权利的关怀和保护。以人为本的善治必然催生社会、国家、人民臻于至善。以人为本理念在中国政治和法治系统中的贯彻,标识和引导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以人为本的提出,就是要纠正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而这些负面现象的矫治,必然落实为国家治理机制的创新,必然要求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对公民自主、社会自治、国家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内在逻辑予以重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改革成果的广泛公平分享等作出了顶层设计。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创新的具体举措,必然汇聚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工程,必然有力地推动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依法治理之所以是善治,首先在于法治具有明显的多重优越性。其最大优越性在于,它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第二个优越性在于,唯有依靠法治,依靠宪法和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在多样化中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第三个优越性在于,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因而能够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规划和生产、生活有合理预期和安全感,确保了国家治理的公信力。第四个优越性在于,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终极力量保证实施的,它能够克服政策等治理制度体系的局限性,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效能。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治理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国内国际经纬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群体。与此相应,以利益为实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急剧分化,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甚至道德规范已缺乏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上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维权动力普遍增强,作为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的法律理所当然地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主导角色。同时,由于政策固有的局限性,实行法治合乎规律地成为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时代潮流。
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公共治理之所以是善治,在于治理优于管理。由于公共治理理念和机制的融入,“国家管理”概念被“国家治理”概念所替换,公众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共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下中国有多种民主形式,其中,基于公共治理制度平台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是人民民主制度和党的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在于它把理性引入公共生活,形成一种转化冲突寻求合作的政治机制,即把公共争议和利益冲突置于一个公开协商的行动过程,建构一个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体系。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必将使国家治理中的公共治理获得新发展、呈现新气象、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