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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其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这部法律中,“平等”是一个高频词,不仅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而且将平等保护的精神和原则贯穿整部法律之中,为提振民营经济组织信心、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了基础。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规定,过去散见于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政策之中。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表明各类经营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规则、市场退出机制和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平等要求,与宪法、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贯通起来,有助于民营企业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产,营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一方面,坚持平等对待,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中拥有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等的竞争地位与发展权利。为实现这一立法目标,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平竞争”的内容,对平等进入、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这些规定,是对民营经济组织“自己人”定位的法律确认,是给民营经济组织的一颗“定心丸”。
另一方面,坚持实质平等理念,聚焦民营经济组织重要关切,促进发挥民营经济的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基于所有制形式的差异而在内部管理体制、所有者权益体现等方面有所差别,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需要正视这些差别,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促进措施。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针对破解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又如,该法第四章针对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痛点难点,加大对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实质平等理念,加速释放企业创新创造活力,积极发挥民营经济优势,突出了这部法律的“促进法”定位。
以平等保护为核心,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对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是当前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要求涉企执法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选择性执法”。同时,该法专门设置了“权益保护”一章,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要求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有利于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安全感。同时,一般来说,促进型立法容易出现过于抽象、原则化而难以落地的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两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平竞争审查、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账款支付、行政执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专门要求,并规定了相关机关和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处分等法律责任。这种权责统一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公权力机关职责履行及责任承担的法治刚性,将为法律的深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