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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消费环境、乡村人才振兴、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赵中源: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开展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则】
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赵中源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是开展经济建设的重要立场,也是开展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则。民生底线是民生建设的起点线。一般而言,民生底线是指政府根据特定区域和特定发展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所设立的基础性、托底性制度安排,核心在于通过社会救助和基本公共服务确保人民群众在温饱、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民生底线是动态发展的,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趋高。因此,新发展阶段的民生底线,还应包括政府民生建设目标及其实现效果不打折、不缩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既有的整体生活水平并持续向好等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推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等重要论述,为新发展阶段守住兜牢民生底线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改善民生是基于保障民生之上的更高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深刻阐明了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摘编自《经济日报》
【胡颖廉:优化消费环境是一项长期工作】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表示,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将深入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重点破解消费痛点问题,推进消费供给提质,着力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创新打造共治共建格局,营造安心、舒心、省心、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媒体以及消费者都应积极参与。其中,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司法机关提供公正的裁决,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需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教育和支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媒体通过公正客观的报道,提高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形成舆论监督。消费者个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消费,科学消费,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只有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消费环境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牵住优化消费环境的“牛鼻子”,由点及面、层层递进、久久为功。近年来,一些地方出台优化消费环境的地方标准,抓住商圈、市场、街区、景区等,以点带面,探索异地异店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接下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从一家家店铺、一个个街区做起,让消费者有感知有收获,让经营者有提升有口碑,让监管者有担当有作为,推动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提振消费信心和激发经济活力。
摘编自《人民日报》
【丁茂战:引导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
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丁茂战认为,乡村振兴靠人才、靠资源。要广开引进人才渠道,引导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强化校地企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专家人才资源优势,通过选派科技副县长、科技镇长等方式,推动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要素向乡村汇聚。注重促进乡村本土人才回流,以乡情亲情为纽带,鼓励引导在外科技人才、大学毕业生、优秀企业家等返乡就业创业,为家乡发展注入新动力。搭建平台成就人才,注重搭建创业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基层设立分支机构,与地方优势企业共建产业研究院、创新实验室等,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确定研究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注重搭建服务平台,发挥专家人才的智力优势,常态化开展送科技下乡、专家田间行、乡村振兴大讲堂等活动,把新模式、新技术、新品种送到田间地头、厂房车间,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搭建“互联网+技术推广+问题答疑”服务平台,方便基层及时接收优质技术服务。
摘编自《光明日报》
【李建伟: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指出,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其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这部法律中,“平等”是一个高频词,不仅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而且将平等保护的精神和原则贯穿整部法律之中,为提振民营经济组织信心、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了基础。为实现这一立法目标,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平竞争”的内容,对平等进入、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这些规定,是对民营经济组织“自己人”定位的法律确认,是给民营经济组织的一颗“定心丸”。
摘编自《学习时报》
(光明网记者陈锐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