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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真理(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所所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中华法律文化历史源远流长,数千年绵延不断,形成了独树一帜、影响深远的中华法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无比丰厚的宝贵滋养和历史积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新时代新征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做到古为今用,积极借鉴、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借鉴“法任而国治”的治国思想,把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
法治本体论包括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的作用等法学根本问题,是对法治是什么、特征为何、如何运作等基本问题的探究和回答。“法任而国治”出自《管子·明法解》,意为治理国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主张通过法律规范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稳定。很早以前,中国古代思想家就开始了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思考,从而形成了视角多样、内涵丰富的“法任而国治”的历史传统。法治本体论和“法任而国治”都强调法律在治国中的核心作用,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任而国治”的法治文化相融合,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思想渊源和丰富滋养。
上古时代,皋陶根据不同的罪行设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给予惩罚,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孔子认为“法在礼中”、“德主刑辅”。强调既要“失礼入刑”,也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孔子不仅提出了一种制定和实施本质上“良善”的国家规范,以追求“天下大同”社会理想的治理思路,而且为“德主刑辅”、“引礼入法”等历史性变革做了铺垫。与儒家的“伦理法”倾向不同,源于春秋各国以法强国实践经验的法家,则从国家为民“定分止争”的历史事实出发来解说法。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强调法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平等性,从而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变为“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韩非子则强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强调法是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对行为进行奖惩的依据。韩非子还提出“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强调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义”体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强调法的制定与施行必须根据人民的需要因地制宜,而不能守成不变。在“法任而国治”的历史传统中,“变法图强”的思想尤其值得重视。商鞅就变法的正当性指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韩非子也指出,“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北宋王安石认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主导“万历新政”的张居正提出了“法无古今,唯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的论断,又强调“法不可以轻变也,亦不可以苟因也”的辩证思维。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独树一帜、脉络清晰的中华法系,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政治智慧,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取之不尽的思想源泉。我们推进法治强国建设,应借鉴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任而国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丰厚营养,把法治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借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法治名言,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8年3月,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弘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观
法治价值观指法律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所体现的作用和价值的认识。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价值取向,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中华民族初步形成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就开始萌芽,逐步形成了以民为本的价值观。汉代以后,民本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思想的主流之一,不仅对历代“法”观念影响巨大,而且对历代的法制及其运行留下了明显的印记。历史上的民本思想及其实践,对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得民者治,失之则乱”。周公从商朝灭亡的教训中得出“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等观念,不仅实行了礼乐德刑综合治理国家的策略,而且创制了体现“明德慎罚”原则的相关制度。孔子重敬民,强调“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所重民、食、丧、祭”,“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强调信民为立国之基。荀子有“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等主张。管子指出:“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慎子主张:“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韩非子则强调,“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从“民”的根本利益来考虑治理。孟子认为,“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强调务农的土地必须足用。孟子指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荀子专门就轻徭薄赋指出,“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秦律中已经有了“设置农业职官、不违农时、分类留种、爱惜畜力、保护生态”等的规定。《大明律》规定,“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并将收养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设为官方义务,对老幼妇残、废疾、笃疾等在处刑上做出了例外规定。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民本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理念和精华内容,对近代以来民主思想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把人民至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立场,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一切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一切依靠人民的内在动力、一切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价值导向,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坚持人民至上这一重大时代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些重要论述把人民摆到最高位置,强调以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要求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原则全面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致力于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深刻揭示了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真正使法治体现人民意志。这既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科学传承和文化赓续,又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三、传承“秉公执法、惩恶扬善”的实践智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古代的盛世都注重秉公执法、惩恶扬善,秉公执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秉公执法、惩恶扬善”理念,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落实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真正使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机融合、运行顺畅起来,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实践中全面展开、有效落实。
公平公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秉公执法、惩恶扬善”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不仅在执法领域留下深刻印记,也对公正司法有丰富而鲜明的观点和制度。《春秋左传注疏》载,“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允疑之理”,在审判中适用判例以补制定法不足逐步成为定制。秦时有“廷行事”,汉承秦制成“决事比”,唐律中明确了“断罪无正条”时的“轻重相举”原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些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揭示了刑罚不公将会使民众不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导致社会动荡不安。荀子认为,“职之衡也”,将中和视为“听之绳也”,“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官吏司法行为的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法律,不论当事人身份高低贵贱,依法对同样的事务采取同样的处置。主张去除自己的私利之心,注重对公平的追求,认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正价值和社会的公正。“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是韩非子的一贯主张,是对秉公执法的赞扬。这种公平执法,君臣守法的观点,虽然还达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现代法律规定和要求,但不可否认其孕育着这一价值观念的萌芽。如韩非子“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说;王安石“有司议罪,惟当守法”说;古代法制实践中的会审、复审、司法监察等制度。这些观点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树立司法公信力等有相近之处,对当今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借鉴意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实施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从古至今,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实施最基本最终极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公平正义对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公正司法、实现何种公正司法以及如何实现公正司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推进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加快建设法治强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借鉴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古为今用、以古鉴今、推陈出新;要将其中蕴含的核心法治思想和精妙实践智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与文化根基,使其更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让历史智慧绽放出新的时代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