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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伟(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处处长、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专门设置“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专题,收录“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等文献。“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新征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重大命题。
基本内涵
立足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巨大成就,展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前景,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策部署,明确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任务。“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工作目标就是支撑和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二,实质是进一步构建先进生产关系,促进新质生产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律在形式上是上层建筑,其内容实质是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安排。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实质和关键,是通过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促进新质生产力不断形成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标准是“更高水平”。基于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要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先进性、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彰显,以法治为核心的中国之治更加自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更好迈向良法善治;法治与先进生产力相结合进一步紧密,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发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在全球治理中进一步增强话语权、规则制定权和影响力;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法治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要举措
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尤其是落实机制;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更好适应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转变立法理念,优化立法过程,提升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和实效性。
二是健全完善保证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包括组织机制、权责机制、协调机制、评估机制、救济机制、保障机制等在内的保证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解决重立法、轻实施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是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重点应全面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及其运行的法定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四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应进一步让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遵从,公共权力依法运行,公民权利依法保障,社会纠纷依法解决,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重点应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五是健全完善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六是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总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大战略。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通过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汇聚法治的制度伟力、释放法治的善治效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