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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军(首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一重要部署不仅是中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践与成效
破除开放瓶颈,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凭借劳动力、土地、资源等低成本要素优势,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发展进出口贸易、吸引外资,实行“边境上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带动经济快速增长。然而,随着要素成本上升、全球要素分工深入演进、国际经贸规则加速变革,依靠成本优势和政策优势的开放模式局限性日益显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势在必行。制度型开放核心在于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逐步建立起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体系,营造竞争力更强的制度环境,扩大高水平开放。近年来,中国采取诸多措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并取得一定成绩,包括:积极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正式申请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启动相关规则压力测试;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自由贸易区升级工作;深入推进《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的两批110余项试点措施落地见效。这些制度安排在扩大贸易规模的同时,优化了资源配置机制,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不断升级。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把外部规则带来的压力转化为内部制度创新的动力,进而释放出新的制度性红利,有助于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培育中国全球经贸合作竞争新优势。当规则转化为稳定的法治环境,政策预期会变得更加透明可测,内外资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就会降低,资源能够按市场规律高效流动。就制度创新而言,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累计推广485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前沿领域。在外资方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从190条减少到29条,制造业实现全面放开;颁布实施外商投资法,明确内外资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在知识产权和数字贸易领域,建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被侵权方最高可获得五倍赔偿;试点推行“数字贸易便利化”模块,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周期缩短了将近一半。这些“制度性红利”能够助力中国摆脱对低成本优势的依赖,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增强中国在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的合规驾驭能力和规则制定话语权。制度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使得中国连续三年成为新兴市场中投资的首选目的地。
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当前,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正处于深刻调整期,数字贸易等新兴规则领域博弈激烈,传统多边贸易体制举步维艰。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逐渐建立一套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兼容的基本制度框架和监管体系日益紧迫和必要。这一对接过程不是中国单向接受或适应,而是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双向调适与动态博弈的过程,是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的过程,是从接受者、遵守者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引领者的过程。例如,中国积极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作用,推动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参与国际经贸谈判提供实践支撑;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推进双边、诸边协定构建,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贡献中国方案。中国凭借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优势,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则制定,为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质增效的方向与路径
营商环境尚存隐性壁垒,需进一步加强穿透式监管。中国的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隐形壁垒。外资尚未完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虽已立法,但基层法院适用率较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成从“程序合规”向“效果可感”转变。要推行公平竞争审查“三分离”改革,让政策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分段审查。可引入“司法鉴定+区块链存证”模式,降低举证成本。法院可尝试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计算智能辅助系统,在庭审时一键调用电商平台销售数据、海关出口记录,提高惩罚性赔偿适用率。
全球经济治理能力与规则引领需求匹配度不高,需进一步赋能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增强规则议程设置能力。中国主动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并启动压力测试,以实际行动表明中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坚定决心。但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引领能力有待提升。针对这一问题,一是设立“国际经贸规则转化办公室”,负责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做本土适应性修改,向CPTPP、WTO提交书面提案,提升成果转化率。二是利用RCEP联合委员会等现有多边平台,建立中国主导的“小多边”规则联盟,提升议程设置能力。三是建立长期稳定的专门负责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谈判的专业团队,开展系统的规则谈判博弈模拟培训,着力打造一支精通涉外法律法规和经贸专业知识,具备较强外交斡旋能力的谈判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