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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立(应急管理大学(筹)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内容,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扎实稳健推进立良法、促善治、谋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规划了目标理路。
中国式现代化内蕴了高质量立法的法治愿景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奋斗目标,具有鲜明的人本逻辑。不断提升立法质量的必然性厚植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现代化根本逻辑之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在中国特色、国家个性上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应然结论。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一环。立法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政治活动和决策行为,承担着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共同体一致目标和行为规范的重要使命,对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远性意义。因此,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动立法体制机制更加顺畅高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更加协调衔接,能够以制度的常效力保障党的治国理念、政治纲领和正确主张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实践中,最终形成党领导高质量立法、高质量立法加强党的领导的良性循环,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政治保证。
高质量发展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对标的基准。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多要素,要求发展水平有质量跃升和改革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离不开制度规范的强制力保障和长效性促进。应该说,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仍面临着规范供给与改革实践广泛性、改革工作紧迫性不相匹配的矛盾,未能充分满足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日益复杂化背景下的法治化治理需要。确保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不被迟滞、中断,关键就是要进一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通过加强立法的合民意性考量与规律性认识,完善基础规范和立法工作制度,推动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有效提升立法格局、立法体系、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立法框架的质效,在供给侧进一步筑牢了良法善治的根基。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改革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从法理上看,改革的特征是“破与变”,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立与定”,两者存在内生性张力,必须妥当处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思考改革和法治关系命题,提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等重要论断,阐明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动高质量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对国家生活和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实质上是通过更新、重塑既有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秩序,以促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权关系不断迈向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化安排和体制性完善。在此进程中,法律规范的自适应变革和主动调试,为全面深化改革实践提供了原则、方式和规范遵循,有助于形成支持改革、维护改革成果的广泛社会共识,从而破除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障碍。更为重要的是,只有不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全面推进高质量立法,才能提供普遍性的制度参考范本引导改革进程、确认改革成果,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其次,纵观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长期实践,我们不断深化改革,为立法发展赋予强大动力、创造有益经验,又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为改革进步扫清障碍、奠定制度根基。历经多个发展时期,高质量立法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发挥愈发彰显,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入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法治引领和保障现代化进程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可以说,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护航改革和法治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发展之路,已为历史所证明、为实践所检验、为改革所要求。
最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只有在发展中,我们才可能真正以高质量立法筑牢良法善治之基,把制度优势源源不断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此,立法行为要及时对历经实践检验的改革决策予以确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所需的规范条件;对于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应当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有关改革事项进行实践探索,在严守法律红线的同时避免因制定法漏洞而迟滞改革;对于现行法律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改革决策不一致的,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据,顺利实施。此外,在酝酿作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时,还应当充分考量立法需求,不断提高立法与改革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政治纲领能够具体化为法律行为规则。
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筑牢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根基的实践路径
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部政治活动和社会行为的首要准则,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和维护宪法至上原则。其一,要系统完善宪法修改和解释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配套保障制度、宪法宣传制度,着力提升宪法实施内容正确性、实施内容完整性、实施方式协调性和实施主体协作性,进一步形成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其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理念,在兼顾质量与效率的同时,做到尊重客观规律、体现民意、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推动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变革。其三,健全宪法实施情况和宪法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具有强化宪法检查评估实效和培育宪法信仰的效用,是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标志性事件。为此,要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保障形成监督与运行相贯通的闭环式宪法实施体系。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除了要深入贯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政治引领作用,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党的领导与立法程序衔接转换机制,有力提升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也是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形成政府依托与公众参与协调互促的工作格局,一方面要始终锚定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质量这一目标,保障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功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持续拓宽民众立法参与渠道,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一是要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体系完整性和内在融贯性。二是要不断完善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域协调发展、应急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兼顾国内法治建设与涉外领域立法,着力解决法律供给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在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方面,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旨趣,构建备案审查内容清单,以合宪性审查不断迈向规范化为目标,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改革。区域协调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对于发挥区域重大战略的引领作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联动发展新格局具有基础的法治保障作用。深化区域协同立法领域改革,要探索构建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从法律出台到实施全过程,涵盖关系协调、资源接入、信息传递各方面,充分整合区域制度供给,以立法方式有效破解区域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进而推动区域资源和优势高效整合,形成公平、协调、开创、共赢的发展格局。
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党内法规是治党管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普遍行为规则,实现二者的整合共治,是以政党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的常态化机制,需要以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价值追求的同向性、规范内容的无矛盾性和价值指引的一致性为基准,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机构沟通协商机制等多种举措,达至两个规范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