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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美程(天津社会科学院数字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建立健全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的常态化督查督办机制。将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相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压实主体责任。
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召开,提出“继续实施地方政府一揽子化债政策,加快解决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因此,加快加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一方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主体信心,保障民营企业正当发展权益;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国家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顽疾的决心,通过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清偿存量欠款、遏制增量风险,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清欠治理组合拳打出显著成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注重综合施策,提高政策精准度,逐步构建起“法治引领-专项行动-机制创新”三位一体的清欠治理体系。
制度强基筑牢法治屏障。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部署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强化顶层设计与政策引导。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了系统部署,相关部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密集出台政策文件,明确清欠目标、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针对部门职责不够明确、保障措施不够有力、法律责任不够健全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从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款项支付责任、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为根治中小企业讨债难、优化市场环境夯实了法律基础。
专项行动化解存量欠款。国家组织开展了多轮覆盖全国范围或重点领域的专项清欠行动,要求建立拖欠台账,明确清偿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并辅以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约谈问责等手段,强力推动存量欠款的化解。经过持续努力,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历次专项行动累计清偿了大量历史存量欠款,有效缓解了部分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对其稳住经营、恢复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清欠工作的持续推进,向市场传递了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信号,改善了市场预期、提振了市场信心。
机制创新构建治理闭环。在推动落实清欠工作中,从中央到地方探索构建了畅通投诉渠道、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引入审计监督与问责、注重源头治理等长效机制,如: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等线上线下渠道,为企业反映问题提供便利;推动将拖欠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舆论压力;将清欠工作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恶意拖欠、清偿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强调加强预算管理和合同履约监管,推广预付款制度、进度款支付担保等做法,预防新增拖欠等。这些创新实践通过多维度制度建构,形成了预防、处置、监督的治理闭环。
系统破局需多维发力
当前,虽然大力清偿了民营企业存量欠款,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现象依然存在,新增拖欠未能完全杜绝。2024年12月22日审计署公开披露,10省市56个地区在按要求建立拖欠台账锁定存量后,2023年3月以来又新增拖欠76.31亿元,其中5个地区在无预算安排、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安排车站等项目建设,新增拖欠69.5亿元。这也从侧面说明预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源头治理仍需加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维权困难,很多民营企业往往陷入“不愿维权”和“不敢维权”的两难境地。破解账款拖欠难题需要坚持标本兼治,实现债务风险源头防控与存量化解的有机统一。
强化政策执行刚性,推动制度不折不扣落地。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要求和条件设定,推动拖欠款项能付早付、应付尽付。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市场地位失衡导致的账款拖欠问题,构建系统性法律保障体系,通过专项立法刚性约束、司法创新降本增效、政企协同源头预防的综合治理,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
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来源真实、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上项目,将及时支付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考量因素。规范交易行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强制要求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付款期限和方式,积极推广履约保函、预付款制度和进度款支付担保。优化投诉督办机制,提升各级清欠投诉平台的响应速度和处理效能。建立健全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的常态化督查督办机制。将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相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压实主体责任。
优化信用环境,实施精准有力惩戒。打破信息壁垒,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拖欠信息依法依规、全面准确地纳入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其信用记录。对经认定存在恶意拖欠、情节严重或屡拖不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在财政资金支持、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极端恶劣的拖欠行为主体,研究建立并公示“严重拖欠失信名单”,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
健全权益救济网络,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内部调解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发展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帮助民营企业盘活被占压的资金。推广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针对维权能力弱的小微企业,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重塑契约精神与商业伦理。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和各种隐性障碍,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倡导“有约必守、违约可耻”的商业伦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