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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卫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关键是依法治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地将现代治理理念、系统观念、辩证思维运用到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之中,不断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持续织密权力的制度笼子;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依法治权,科学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行使,坚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总结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经验基础上所作出的智慧选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1997年由党的十五大确立、1999年全国人大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权就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刚性的制度把权力约束在法治的轨道内。法治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主要方式,依法设定权力确定权力边界,依法规范权力保证权力遵循立法目的,依法制约权力防范权力滥用。依法治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起点和源头上规范权力,即依法授权。遵循“权为民所授”的人民立场和实现正义的立法目的,坚持职权法定、权自法出、有法可依。以明确的法规规定被授权主体的范围、授予职权的界限、职权实施程序等。另一方面,从权力实施过程和结果上规范权力,即依法控权。坚持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全领域规范权力实施行为,做到“监督无死角”“监督无禁区”。对权力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预防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对权力实施结果进行监督,依法衡量权力实施是否达到了法定目的,是否遵循人民立场和正义方向;否则即启动追责程序,依法追究违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强调的是,对权力的监督和追责更有赖职权监督和专责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管理干部。从长远看,规范权力实施行为、监督权力实施过程、追责权力异化行为,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等,仍然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面临的主要任务和长期任务。必须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这是因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经过十余年的正风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我们必须坚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权,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进一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这是因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在管党治党中发挥标杆、表率作用。要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尤其是重大政策制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使其成为国家治理和改革开放的促进者。要规范领导干部的资源分配职权,尤其是工程审批、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诚信原则,绝对摒弃特权观念和任性乱作为。要使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用权,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成为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和引领者。只要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规范了领导干部实施公权力的“重要事项”,就抓住了规范权力运行的“牛鼻子”。长此以往,上行下效,以点带面。“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法治必将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一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必须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健全职权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必须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同有异,分别作用于国家治理与管党治党的不同领域,共同构筑了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
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必须健全职权监督体系。职权监督是依据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等有效的制度规范,享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党组织依职权进行的监督,又称为依法监督、有权监督、权威监督、职责监督等。职权监督具有权威性和职责性,其权威性来自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监督职权的规定,被监督者有义务配合和接受监督。其职责性同样源于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监督主体应当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权限、程序、方式等而尽责履行。从根本上看,监督权首要是职责,有权监督更是职责监督,必须“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依据国家法律,国家机关中的职权监督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监察委、法院、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审计监督机关等,构成了多主体、多层级的国家机关职权监督体系。依据党内法规,党组织是履行党的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监督领域,职权监督的主体包括党中央、党委(党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即纪委和基层党组织等。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的监督职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进一步而言,国家监察机关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对公权力监督的专责、专职机构,是规范权力运行最直接、最有效的职权监督主体。
规范权力运行必须遵循人民立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坚持法治就是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就是人民立场,坚持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遵循人民立场规范权力运行,就要民主立法,遵循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基础上,制定人民群众关切期待、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遵循正义目的规范权力运行,就要科学立法,明确权力边界,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机制化、制度化,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法律及时制定、适时修改、尽快完善,为治国理政提供“良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