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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璐(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社会治理室主任)
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民生建设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依据民生领域的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等,对民生保障质量水平进行评估、监督、考核。完善民生建设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民生政策、民生投入和服务供给切实管用,其中重要的是完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并以此校准民生保障制度方向,对供给主体、服务过程给予监督管理,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反馈,这是推动民生领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的关键环节。
民生服务领域覆盖全人群、全周期、全方位,从托底线、救急难的兜底保障服务到均等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再到满足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普惠性服务,层次多样、范围广泛、项目众多。这就要求服务标准也是多层次、体系化。目前,我国民生建设领域在标准分类上主要包括各民生事项的设施建设标准、要素配套标准、服务流程和管理标准等,分级上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化建设程度是民生领域发展成熟度的标志,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相对完善且动态调整。总体上看,从“十二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提出服务标准,到“十三五”时期提出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再到“十四五”时期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2023年版),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相对健全,对设施建设、财力保障、服务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等推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机制等。2023年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包括9大类81项服务,具体服务标准也根据情况作了适度调整。事实上,国家标准是“中位”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推动民生服务发展的关键。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要看齐国家标准查漏补缺,经济发达地区则要进一步对标群众需求制定地方标准并不断提标扩面,为国家标准的修订完善提供探索经验。与此同时,部分服务领域由行业推动建立设施、服务、人员以及服务流程的行业标准,以行业发展带动服务发展。
民生领域的规范管理,特指对民生建设投入的监管、对各供给主体的监督,以及对民生服务实施效果的评估考核等系列制度。我国民生保障制度在从兜底保障向普惠共享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财政投入可持续性相结合,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分工,财政投入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尤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保障基本民生更需要加大规范管理,既要防止保障不足,又要避免过度浪费。一方面,要防止挪用占用民生项目资金,人为降低民生保障标准、减损群众福祉权益;另一方面,防止以保障民生的名义盲目提高民生标准、大搞工程建设,导致基层财力不足、债务高企甚至影响基本民生。同时,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度加大对民生领域市场、社会等供给主体的监督管理,保障群众民生权益不受侵害。
民生服务关乎民心,做好标准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硬杠杠”,是实现民生服务“暖人心”的前提。为此,一要不断完善服务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持续推动标准规范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制定部门、服务主管部门的合力,广泛听取行业、企业、社会部门等服务主体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不断推动各级各类标准的编制和修订。通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划分来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推动民生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标准更多采取国标、地标、建标,服务类标准更多采取地标、行标。实现标准规范制定一个、实施一个、约束一个,明确严格的监督执行主体和罚则,不断推动以标准管理替代行政指令。二要强化对各地基层民生保障的监督指导。建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机制,落实和完善基层新增“三保”支出、民生提标扩面、项目工程等事项的评估制度,避免各类民生资金使用乱象。健全政策评估优化机制、民生服务群众评价机制等,实现服务效果可评价、服务供给可调整、政策制度可优化。三要加强对民生领域社会供给主体的监督管理。持续强化对养老托育、救助慈善等重点民生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养老诈骗、非法社会组织的集中整治,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运用新型监管机制手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