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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彬、李丽平(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共筑崇尚自然、绿色发展生态体系,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等文件关于共同推动绿色发展、加强对外贸易投资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延伸和深化,从重点领域合作、境外项目以及支撑保障体系三个方面对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提出了具体任务要求。其中,绿色、合作和风险防范等关键词贯穿整个《意见》全文,体现了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底色的根本遵循。
绿色发展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根本引领。“一带一路”沿线尽管自然资源禀赋充足,但大多处于生态环境脆弱带,加上人类活动强烈、生态足迹较大,许多沿线国家和地区正面临城市化、工业化等导致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因而对于绿色发展、环境治理、绿色贸易和投资等有着巨大的内在需求。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贸易投资往来越来越密切。2013年—2021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值年均增长7.5%,占同期我国外贸总值的比重从25%提升至29.7%,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021年也同比增长6.7%。在现实需求巨大以及联系越发紧密的背景下,《意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不断充实完善绿色丝绸之路思想内涵和理念体系,提出在基础设施、能源、交通、产业、贸易、金融、科技、标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9个重点领域,着力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通过推广基础设施绿色环保标准和最佳实践、深化绿色清洁能源合作、加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领域合作和投资、持续优化贸易结构等,统筹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同时,针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企业以及相关项目,《意见》还围绕绿色发展提出规范企业境外环境行为、促进煤电等项目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要求,体现了绿色发展作为根本引领的地位和作用。
统筹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主要途径。环境问题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各国合作采取集体行动积极应对。在此背景下,统筹绿色发展,既是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共同发展的实际行动。《意见》在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方面均突出了统筹合作,包括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部门、地方、企业联动,统筹推进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合作,充分尊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实际,互学互鉴,携手合作等。这体现了在描绘“一带一路”绿色底色时,我国坚持与沿线国家共商、共建、共享,统筹政企关系、重点领域和海外项目,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携手共同打造“绿色丝绸之路”。
风险防范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在当前国际外部形势日趋复杂背景下,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极其容易被扩大和泛化、形成环境社会风险和环境政治风险,需要积极防范和化解保障共建绿色“一带一路”顺利实施。《意见》在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中均提出防范风险和风险防控等,包括要严格遵守东道国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则标准,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诉求,坚持危地不往、乱地不去,强化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同时还要指导企业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加强境外项目环境管理,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境外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工作,通过正面引导、跟踪服务等多种措施,加强项目建设运营期环境指导和服务等。这些措施将显著提升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共建绿色“一带一路”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