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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凝聚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强大力量,在中央网信办网络传播局的指导下,光明网开设“实践新论·非凡十年”网上理论传播专栏,持续推出系列理论解读文章和新媒体产品,充分阐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系统总结十年来“中国之治”的伟大成就,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浓厚氛围。
作者:袁康(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面临着重大机遇与挑战。构建既体现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和技术双轮驱动优势,又回应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需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内核的数字经济重塑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势态,也深刻影响着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基础。在数字经济时代,经济社会活动的场景、模式和关系结构向数字空间不断迁移,信用信息碎片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的特征更加突出,依托传统理念和路径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局限日益凸显,有必要通过数字化转型与改造增强其适应性。同时,数字经济规模迅速增长,各类主体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上野蛮生长和无序扩张的现象屡见不鲜,冲击着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亟须数字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予以规范和约束。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将促进数字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合发展。一方面,体现数字经济特征的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实现信用信息采集的多维化、信用信息传递的平台化、信用产品供给的多元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精准化以及信用监管的智能化,进一步拓展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丰富信用管理的手段和范围;另一方面,回应数字经济需求的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能够以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支撑数字经济发展,有效解决数字经济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有助于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经济生态。
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是推动信用治理的强大助力。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在于借助信用评价机制对各类主体形成激励约束,从而实现经济社会有效治理。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可以充分激活传统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信息形成和归集的路径,优化信用评价机制的运行机理和适用场景,实现信用治理功能效用最大化。首先,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有助于交易辅助机制的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能够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更加及时、高效、精准地生成、获取和流通,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的同时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其次,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有助于智慧监管机制的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可以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多部门协同监管,通过建立信用信息智能处理模型,基于信用分类和数字技术手段构建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提升监管效能。最后,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有助于社会治理范式的优化。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可以拓展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场景,将个人与组织的诚信水平与数字信用身份挂钩,强化信用约束,从而引导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同时通过信用风险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量化潜在失信隐患及相关社会矛盾,使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成为社会矛盾源头化治理的重要工具。
那么,如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
一要以技术和数据为核心驱动。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新兴数字技术为重要依托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其时代意义不局限于经济形态的变革,同时会对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治理模式产生革命性的衍生影响。技术和数据不仅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兴起与繁荣,而且能够为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催生数字经济模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传统社会信用体系中征信评信用信的机制变革。新兴数字产业运行和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海量数据,也为信用信息的生成和归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支撑。以大数据征信为例,信用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环节产生的碎片化数据,可以经数据挖掘和结构化处理后进行分析,将不同来源、不同维度的数据加以汇聚和关联,从而生成信用信息并根据分析规则对特定主体完成“信用画像”。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文义、图像、视频识别以及数据分析神经网络能够发现各类数据与主体信用程度间的潜在联系,从而超越人工定义规则构造的传统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征信评信用信的“智能化”。
二要突破转型升级的现实障碍。传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中的渐进性和分散性,以及系统性等思维的不足,导致其数字化转型存在着明显的障碍和挑战。一是信用数据共享不足。推动信用数据的互通共享,面临着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不愿共享”、权责界定不清导致“不敢共享”、信用数据标准不统一导致“不能共享”,由此产生的“数据鸿沟”不仅限制了信用数据的利用率和价值挖掘可能,而且严重阻碍了多源异构的信用数据归集整合。二是信用信息系统分散。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分割,导致当前信用信息系统在多行业、多部门、多主体和多地域呈分散、封闭和垄断并存状态,各信用信息资源库在数量、内容、广度、深度以及软、硬件平台方面差别较大,阻碍了信用信息的流通整合。三是信用产品形态单一。政府和企业提供的个人信用产品形式趋同,市场评信机制混乱。企业信用产品缺乏市场创新,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范围、来源、方式上鲜有差别,提供的产品种类、服务方式也较为单一,应用场景也较为有限。四是信用基础设施落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规模和数据质量低于预期,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挖掘能力不足,数字化技术应用进展缓慢,智能化程度和拓展性不强。五是信用立法进展缓慢。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成果,全国性统一标准的缺乏导致地方先行制度建设试点无统一指引,在社会信用体系部分重点领域也存在制度供给明显落后于实践发展问题。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应当正确认识并有效解决这些体制机制障碍。
三要树立科学的发展思路。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既涉及信用评价、数字技术应用和数据流动等方面的机制问题,也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问题,必须运用系统思维科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发展思路。首先,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建设应当与数字中国建设相结合。借助数字技术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与应用能效,围绕数据要素发挥信用体系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中的关键作用,实现数字化、智慧化、信用化的有机结合。其次,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建设应当与数据治理相结合。把数据治理理念贯穿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全过程,在数据驱动数字化转型的同时兼顾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通过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推进数据要素配置改革,从而实现信用数据利用的社会总体效益最优。再次,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建设应当与监管改革创新相结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统一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分类使用标准,推动和健全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的机制创新。最后,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建设应当与社会信用立法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构建信用法治监督与保障机制,明确信用主体和信用基础设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处理和利用,实现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规范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 2022年09月12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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