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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二战史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就业形态、数字贸易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刘光明、彭春淋:以高远眼光和斗争精神弘扬正确二战史观】
国防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光明、彭春淋表示,正确二战史观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依据的是科学真理,遵循的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类文明发展方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高远的格局站位和敢于斗争的精神,擦亮二战史这面镜子,照鉴未来,既是对历史的尊重和对正义的坚守,更是在动荡世界中对未来的挺膺担当。一方面,以心向光明的满腔热忱弘扬正确二战史观。科学把握人类文明发展大势,宣传弘扬正确二战史观,全面、真实叙述历史,深刻反思战争暴行,加强和平教育,牢固确立反法西斯的文明共识坐标系;直面一切为法西斯涂脂抹粉、为军国主义招魂翻案的丑恶现象和阴暗面,直面一切企图开历史倒车回到“强权即公理”黑暗时代的行径,敢于交锋、敢于亮剑,激浊扬清、以正视听。另一方面,以敬畏历史的正义情感弘扬正确二战史观。必须秉持历史良知和正义感,坚决捍卫中苏等国为打败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作出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历史事实,继续以各种形式举行教育、纪念活动,进一步发掘和研究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罪行证据和史料,并在改变二战历史进程的事件发生地共同举办纪念活动。同时,以开拓未来的创造精神弘扬正确二战史观。在应对国际安全挑战方面,坚决维护战后国际秩序和联合国权威,推动全球安全倡议落地见效,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走出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的新型安全之路。在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方面,摒弃傲慢和偏见,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摘编自《光明日报》
【王学斌: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学斌指出,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在新时代中国的延续和发展,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和标识性概念。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既是学理性很深的理论命题,也是实践性极强的工作要求。实践中,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力。一是给予新义。比如,新时代,我们特别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注重汲取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二是转换形式。近年来,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们深入探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数字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一批蕴含优质中华文明底蕴的文学作品、非遗作品、网络游戏、网络影视剧成功“出海”“出圈”,彰显了中华文化的时代魅力。三是赋予时代内涵。这些年,各地充分挖掘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保护力度,让活态的乡土文化传下去。同时各地把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展现出独有的魅力和风采。
摘编自《人民日报》
【莫荣、丁赛尔:多措并举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莫荣、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国外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丁赛尔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日新月异,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岗位。新就业形态占比增加是国际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应多措并举,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第一,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统计监测制度。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登记和统计监测平台,及时掌握新就业形态基本情况,为完善政策措施和统一管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第二,实施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扶持政策。健全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网络服务平台和手机客户端建设,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信息搜索、职业指导、就业服务、课程学习、社保缴费、补贴申领等更为便利,方便其多渠道享受公共服务。第三,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保障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体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权益。第四,制定并完善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完善数字化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训市场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满足灵活就业劳动者终身学习需求。第五,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网络平台企业合作,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聚合优势,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平台治理,明确平台权利和责任,将平台纳入协同治理体系,赋予其一定的治理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摘编自《经济日报》
【张洪胜:深入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洪胜表示,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呈现出强劲增长态势,日益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与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深入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既是顺应全球贸易数字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提供系统性的制度供给、培育我国贸易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需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与安全,通过放宽准入、数据赋能、规则对接的“三位一体”路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其一,持续放宽数字领域外资市场准入。一方面,有序扩大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开放,进一步精简数字领域外资审批流程,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外资扩大数字领域投资。另一方面,持续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等方面充分享受国民待遇;健全外资投诉与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外资与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充分竞争;同步完善外资合规审查机制,督促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其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进行。精准界定核心数据与重要数据的内涵及其判定标准,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加速推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改革;培育更多专业、规范的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精简评估程序;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研发并采用更为先进的加密技术和隐私保护机制,全方位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与篡改风险;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双边或多边评估结果互认机制。其三,积极引领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紧密围绕DEPA与CPTPP所提出的最高开放要求,深入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实际发展状况,在切实保障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全方位、深层次地对接国际最高开放规则,并制定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对于实施难度较大的规则对接事项,应制定长远的对接与改革规划,率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压力测试,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拓展试点范围,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