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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观视域下的数字劳动

  作者:李岁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AI等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动人类进入数字时代,数字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成为人类主要生存和生活方式之一,而创造和生产数字产品的“数字劳动”也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一个概念,甚至成为一个独特的学术研究领域。但对于数字劳动的内涵与外延、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等一些问题,学术界仍然存在不小争议。基于马克思的劳动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明晰数字劳动的内涵特征与外延边界,科学把握数字劳动的“变”与“不变”,化解关于数字劳动的“认识论危机”,这样才能避免因泛化和庸俗化甚至是玩乐化、消遣化数字劳动而导致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劳动的共性特征认知消解和劳动本质认知丧失,从而为数字劳动的深入研究奠定必要的学术基础,为当代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学理借鉴。

  西方学界对数字劳动的界定误区

  从目前西方学界对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看,大致可分为两种路径:一是从文化传播、生命政治学角度,以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为代表,认为数字劳动是和传统物质劳动有显著区别的“非物质化劳动”,这种劳动的发生场所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劳动主体是互联网用户,劳动对象是主体的情感、认知、经历等,劳动产品是主体在互联网上生成的内容。还有些学者将其称为“受众劳动”“玩劳动”“产用劳动”“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产消劳动”,不过是异名同谓,其核心要义都是指互联网用户线上的知识或文化方面的消费活动,由于上网数据能成为创造价值的数字原料,从而转化为额外的生产性活动,为资本家带来利润,实现资本增殖。这种界定的问题在于将线上的或面对数字化屏幕的那些信息消费或数字化消遣活动都视为具有劳动属性的 “数字劳动”,导致“上网即劳动”的误区。

  二是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角度,以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认为凡是参与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价值链或涉及数字媒体技术的制造和内容生产的相关活动都是数字劳动。福克斯虽然将数字劳动与物质劳动相联系,但混淆了数字化与非数字化的本质区别,将一些仅仅与数字产业及其价值链“相关”的传统物质劳动(如他所列举的采矿、数字化硬件设备的制造等),也都纳入数字劳动的范畴,从而导致只要与数字化相关的劳动就是数字劳动,甚至陷入“一切劳动皆数字劳动”的误区。

  上述两种概念界定和理论框架,将许多非数字化的劳动或非劳动性质的数字化活动都被“一刀切”扔进“数字劳动”这个筐中。无论哪种误区,都是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庸俗化和泛化,对劳动本质的解构必然会造成劳动观上的杂乱,从而带来理论层面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既没有把握住数字劳动的“劳动”共性,也没有把握住数字劳动不同于其他劳动(手工劳动、机器劳动)的数字化个性。

  数字劳动的“劳动”共性

  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与人类劳动深度结合而催生的数字劳动,虽然在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结果等整个劳动过程中,均呈现出与传统劳动形态迥异的新特征,但数字劳动并没有超出马克思劳动理论的初始论域。数字劳动的“数字”前缀是对劳动资料的数字化规定,归根结底还是劳动。既然是劳动,就必须满足马克思关于劳动的一般共性条件界限,这样就把数字化活动与数字劳动区别开来。

  数字劳动的目的性。马克思把劳动规定为表现人类本质的、具有自由自觉目的的物质生产活动,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现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目的性是劳动的必要属性,劳动的过程就是用所要趋向的目的来控制和支配相应行为的过程,没有这种目的性的活动就不是劳动。一切人类活动,无论是生产活动还是消费活动都会留下痕迹,一旦被记载在媒介物上,就成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数据。人们消费活动留下的痕迹通过程序员预先编写的算法收集起来,才可形成具有商业性和解析性的有序数据。消费者并不是目的性地留下数据,收集数据的过程中真正目的性的劳动是标注员和程序员的数字劳动。而互联网用户在平台上的消费、消遣活动所产生的浏览数据痕迹或曰“信息产品”,并非他们有目的为之的产物,只是目的之外的活动“行为剩余”。这类活动不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去“造成数据产品”的劳动,不具备“有目的”趋向劳动成果形成的劳动特征,因此就不属于劳动范畴。

  数字劳动的生产性。生产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种重要范畴,就一般意义上的劳动物质规定性层面,“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本身就是生产劳动,能够创造财富或使用价值,实现价值增值。从劳动社会形式规定性出发,“只有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使那种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独立化了的对象化劳动的价值保存并增殖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从以上双重维度可以清晰地将生产性的数字劳动与非生产性的消费活动区别开来。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就表现为“造信息”,即形成“信息产品”或“数据产品”,创造出精神财富。在数字信息时代,数字劳动的对象变成了信息或数据等这些“无形”的原材料,劳动资料变成了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劳动形式是对数据信息的采集、编码、储存和赋值,劳动产品是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劳动目的是实现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和数字资本的增殖。尽管数字劳动打破了劳动的发生场域和时空场所,但从本质上看,数字劳动并没有改变劳动的根本特征,仍然是“生产性劳动”。如果把日常网络用户浏览网页、刷抖音、网上观影、网购等消遣娱乐消费等非生产性活动都纳入劳动,那么劳动与非劳动无从划分,劳动边界的消失造成劳动本质的消解。

  数字劳动的工作性。马克思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也就是说,在到达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人类历史阶段,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机器时代、电气时代还是数字时代,任何形式的劳动都没有成为马克思所说的 “人的第一需要”和不计报酬心甘情愿投入的活动,劳动都具有工作性,其主要功能是人的谋生手段,是人为获取一定的生存生活资料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数字劳动毫无疑问也属于工作而非消遣或娱乐。软件开发、数据收集、资料编码、视频制作、网页设计、平台维护等依托新型技术载体,创造数字化产品的活动,都是具有工作性质的劳动。而运用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进行网络娱乐消遣的活动,即使能产生可作为劳动对象的数据留痕,也不具有工作性质,没有工作或劳动的效果,从而也不能视为具有现实意义的劳动。数字劳动是使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的工作,而不是使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的玩乐或消遣活动。

  数字劳动的创造性。马克思认为,“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从劳动结果看,它在量上表现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在质上表现为主体能力的提升以及劳动诸要素更新所导致的劳动方式的创新性变革。不同于“消极”的娱乐消遣式数字活动,数字劳动是数字主体在数字平台上运用数字技术,对数据信息等无形化、虚拟化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创造性产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活动。相较传统的物质生产劳动,尽管生产资料从“有形物”变为“无形物”,数字劳动在本质上还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生产性和创造性活动。

  综上可以看出,马克思界定的劳动是指人类有目的地生产劳动产品的一种创造活动,亦即只有满足目的性、生产性、工作性、创造性这些共性特征的人类活动才能被称之为劳动。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的上述共性特征,无疑也可以用来判别在数字世界中哪些活动是劳动从而可称之为 “数字劳动”,哪些活动不是劳动从而需要被排除于数字劳动的范畴,为我们提供明晰的边界。

  数字劳动的“数字化”个性

  马克思指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以劳动工具为标志的劳动资料是判定一个社会的经济时代和劳动形态的主要标尺。不同于手工劳动和机器劳动,数字劳动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载体的新型劳动形态,其根本区别是劳动工具的不同。显然,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工利用数字技术平台(在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创造数字产品的有目的性的活动,它以智力和创造力为主导,以数字化为其核心特征。因此,一个劳动是数字劳动,不应只是与数字技术 “沾边”,或只与数字产业及其价值链“相关”,或者只是数字技术平台注册用户,而是应根据其典型的数字化特征,数字劳动强调的是实质性“数字化”而非关联性“数字化”。以数字化平台为例,那些利用数字平台从事互联网网站设计、软件应用开发、编写互联网程序等工作的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数字劳动者,而那些基于数字技术平台衍生出来的零工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等,本质上仍属于传统劳动形态,则不属于数字劳动者。

  基于以上分析,真正的数字劳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字产业中从事算法设计、软件编程、网游开发的软件工程师、网页设计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的数字劳动;另一类是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精神文化创造从而提供数字内容的数字劳动,比如网络小说作家写作并上传小说。

  数字技术不仅实现了对劳动形态的形塑,而且重构了特定的社会关系,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数字劳动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物质性劳动的新型劳动形态,既具有一般劳动的本质属性,又呈现出典型的数字化特征。只有从马克思劳动理论的深层维度去认识和把握数字劳动的“劳动性”“数字性”两个关键的内涵属性与外延边界,才能避免陷入“泛数字劳动”的理论困境和实践迷惘。

[ 责编:徐倩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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