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赵玉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研究员)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着多重风险与挑战。发达国家凭借工业化先发优势与制度创设主导权,将气候议题与地缘政治、经济竞争等深度捆绑,通过模糊责任界定、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维持其规则制定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则因资金技术匮乏、制度条款适应性不足等,在减排目标落实与气候适应能力建设方面面临多重制约,致使《巴黎协定》设定的全球温控目标与减排进度出现延迟。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亟待增强。上述挑战共同引发的结果突出表现为全球生态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这一背景下,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提到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我国虽然不能简单替代发达国家成为全球生态公共产品的新供给者,但却能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供给范式,向世界积极分享中国机遇并谋求与各国的共同发展。这种新的机遇共享范式,本质上是将生态公共产品供给从“道德义务”转化为“发展红利”,其核心突破在于通过发挥我国在清洁能源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推动技术去壁垒化和国际规则的公平化,因此,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式。这种新范式的建立即便无法完全填补发达国家供给乏力带来的供给缺口,也能为重构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气候治理秩序提供更多现实可能。
首先,作为全球绿色转型的重要引领者,中国充分发挥在清洁能源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系统性提升绿色技术国际合作水平,为全球产业链低碳转型注入强劲动力。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2023年度报告显示,2013—2023年间全球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分别下降62%和85%,这一革命性降本主要得益于中国在技术创新、规模制造和工程实践方面的突破性贡献。仅2023年,中国出口的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就为全球减排贡献了8.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相当于德国全年能源领域碳排放总量的两倍。在合作模式上,中国创新性地构建了“技术合作+能力建设+系统解决方案”的全方位支持体系。一方面通过“一带一路”绿色能源项目提供高效设备,另一方面秉持“授人以渔”理念深化南南合作。自2016年启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以来,中国已累计投入超过1770亿元,在发展中国家建成一批低碳示范区,实施一批减缓和适应项目。截至2024年11月,中国与42个发展中国家签署54份气候合作备忘录,形成覆盖亚非拉三大洲的绿色合作网络。通过举办328期专业研讨班,为126个国家培训了10200名专业技术人才,系统性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排能力。这种硬技术与软实力并重的合作模式,正在重塑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范式。
其次,随着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和全球治理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改革,为维护联合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演进的历时性维度考察,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角色定位已实现三重跃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阶段表现为规则接受型的被动参与者;至《京都议定书》(1997—2012年)时期转型为具有自主诉求的积极参与者;及至《巴黎协定》(2015年至今)时期则已跃升为规则塑造型的引领者。这一角色嬗变轨迹,既折射出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日益增强的制度性话语权,也体现了新兴大国对全球气候治理范式转型的深刻影响。基于我国碳排放量和巨大经济体量,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的全球气候治理努力中获得了更多的制度性影响力。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呈现出多中心化和碎片化趋势,除联合国框架下的传统治理体系外,还涌现出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区域性组织和行业联盟等新型治理主体,而治理机制也呈现碎片化态势,各类双边、诸边和多边气候倡议相互交织。在此背景下,坚持和强化联合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不仅有助于整合分散的治理资源,更能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为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再次,法治在生态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保障作用愈发凸显。在立法层面,明确国家自主贡献制度的法律边界,建立可量化、可核查的责任评估体系与奖惩机制,有助于强化发达国家气候资金承诺的履约监督与技术转让的制度化保障;在执法层面,提升发展中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气候治理执法能力,着力打破技术垄断壁垒,有助于通过政府多边合作平台推动低碳技术的公平转移与共享;在司法层面,需要凝聚全球共识,构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多边治理机制,弥合南北国家在气候治理目标与路径上的分歧,推动尽快达成利益共识,实现跨境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
最后,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广绿色增长理念是因应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所面临挑战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实现需要中国加大绿色产业发展,并向后发国家贡献绿色技术及产业发展资金。显而易见的是,新兴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推动本国绿色产业融入全球供应链来加强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合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新兴发展中国家缺少必要的绿色技术和资金,而这恰恰是我国能够发挥优势且正在发挥优势的地方。一方面,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完整的新能源技术谱系,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关键技术成本较发达国家更低。产业化速度快也更适配发展中国家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绿色产业合作园,形成从技术溢出援助,到本地化生产,再到区域辐射的梯次技术与产业转移体系。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不仅要贡献技术,还要增强发展中国家当地自身的造血能力,帮助其培育出本土技术团队,增强绿色产业在当地发展的可持续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与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共同催生了全球生态产品发展范式的结构性变革。这一时期,绿色增长理念的兴起标志着人类对气候治理认知的根本性转变——从将环境规制视为经济增长的成本项,转向将其重构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中国作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可继续发挥在发展中国家中的主心骨作用,坚持多边主义和合作共赢理念,协助构建更具包容性与实效性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框架。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可通过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绿色发展合作、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细化落实、主动参与国际绿色规则制定等举措,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新范式,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