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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立(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梓(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5年1月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更好统筹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化进程。这既是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也深刻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坚持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保障的坚定决心,为进一步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把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科学指引、规划了目标理路。
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蕴含了深化应急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
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特征和独特优势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没有高质量发展,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应急法治既是独立的构成要素,也肩负着破除制度障碍、巩固改革成果、保障发展进程不被迟滞中断的历史使命,对于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尤为重要。进一步而言,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项探索性、开创性的长期事业,势必面临状态更为超常、因素更为多样、结构更为复杂的困难与挑战,涉及多元主体、多元关系、多元诉求的规范和调整。只有从供给侧营造有利于防范化解公共安全危机、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条件,不断增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长远性、连续性,才能为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贡献出应急管理的应然力量。
历史和现实充分昭示:我们之所以能成功应对一次又一次重大突发事件,有效化解一个又一个重大安全风险,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关键原因之一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注重以法治之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党对公共安全治理的领导、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性视域下,进一步健全应急法治规范体系,构筑协同高效的应急法治实施体系,是以良法善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和切实解决社会公众最直接关心的安全问题的重点任务,对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满足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意义。
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化必须深刻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在新的时代征程上,通过法治着力解决影响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是一个从整体上实现理念更新、体系变革、能力提升的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关注法技术层面制度规范的完善与适用,更离不开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价值内涵的充分挖掘与深刻践行。
作为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初心使命和中国式现代化鲜明“人本逻辑”的重大理念,“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度凝练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时代精华和党领导人民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治理经验,科学回答了执政党与人民、公共安全与个体安全、人之主体性与存在性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关系问题,对于国家政治系统参与社会安全风险防控无疑具有重要的范导性意义。特别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根植于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事故灾难治理实践,历经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政策再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有力推动了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与人民对安全发展自下而上的需求性相结合,不仅塑造了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的基本形态,设定了具体制度建构的规范边界,而且保证了应急法治的实践运行兼具有效性和正当性,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稳定的驱动力量,有助于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实践主体,不断筑牢维护公共安全的人民防线。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化提供了行动指南。其一,生命权优先既是基本权利价值排序的当然结论,也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法律转译的直接表达,无论是突发事件处置还是应急管理法治活动,都应当立足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共同使命,确保个体生命安全始终具有“优先性”和“不可克减性”。其二,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稳定、最可靠的方式,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在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方面的价值精髓体现,其内在性地要求形成注重事前预防的公共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其三,坚持和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还意味着,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化必须以人民为主体选择和内生动力,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法治建设成效的评判标准,塑造多方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管理的新发展格局,不断筑牢公共安全人民防线。
着力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
贯彻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法治规范体系。当前,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制框架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面临制定法碎片化状态明显,基础性法理念、法价值匮乏和规范适用的协调性不足等困境,难以充分满足社会不确定性风险日益上升和多元主体利益格局日益复杂化背景下的公共安全治理需要。鉴于此,要通过加强立法事前的可行性评估、事后的科学性评估,确保应急管理立法内容与社会情势变迁动态契合,始终立足于维护社会共同体利益需要。同时,应以体系化、精细化发展为规范建构目标,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重点加强法规范事理逻辑与体系结构的协调融贯性建设,将分散、脱节的法治实施资源转化为整体、协同的力量优势,如此方能有效提升应急管理法律供给的质量和效益,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落实严格执法要求,加快实现依法应急、依法管理。执法是将文本上的规范内容付诸实践,实现立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彰显法治价值的关键环节。面向未来,加快实现依法应急、依法管理所呼唤的治理变革,既要求深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应急执法的主体、程序、方式,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检查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和逐利执法;又表现为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创新执法手段,全方位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专业水平,从而克服相应的法治实施短板,推动政府在法治框架内全面履行公共安全治理职能。
遵循公正司法要求,强化应急管理的司法保障。公正司法不仅发挥着维护权利,定分止争,制裁妨害应急管理秩序、创制公共安全风险行为的本体性作用,而且可以提供统一的价值判准,塑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义语法”,进而实现指引个体行为模式和化解社会纠纷矛盾的治理效果。换言之,司法的规范功能和能动作用决定了,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化,必然需要扩展司法机关参与公共安全治理和介入突发事件的方式渠道,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时效性、统一性,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国家意志的权威、公正表达保障法规范得到有效适用和普遍遵守,促进社会规则之治的形成。
践行全民守法要求,夯实应急法治实施的社会基础。深入推进全民守法、促使社会共同体成员认同并尊崇法治,是应急管理法律秩序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一方面,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创新法治宣传手段、提升普法质量,增强政党、国家机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另一方面,要营造深厚的国家法治文化根基、培育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推动全民参与公共安全维护和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升,为应急法律规则体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有力化解风险矛盾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