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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培育
微短剧作为数字时代新兴的网络视听作品形态,以其单集时长短、剧情节奏快、传播平台广等特点赢得大众青睐,成为推动网络视听行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微短剧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洗稿搬运、侵权改编、抄袭剽窃等侵权盗版现象时有发生,版权交易不畅、海外维权难等现实难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微短剧版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未经许可非法传播。这既包括完整剧集通过网盘分享、电商平台售卖盗版资源、独立网站或第三方APP进行“搬运”,也包括将完整剧集切割成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这些行为大量分流正版流量,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前不少盗版传播行为已发展为从资源获取、切片加工到多渠道分发的灰色产业链。第二种是翻拍式抄袭。这是微短剧领域最典型的侵权形式之一,表现为对原作品情节设计、分镜构图、台词对白等核心独创性表达的全面模仿甚至“像素级复刻”。此类抄袭行为投入成本少、抄袭门槛低,通常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在著作权法上构成与原作的“实质性相似”,涉嫌侵犯原作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第三种是标题模仿和框架抄袭。标题仿冒就是使用与知名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剧名误导观众,涉嫌不正当竞争甚至商标侵权。框架性抄袭则更为隐蔽,它保留原作的核心情节架构和人物关系,仅替换故事背景、角色姓名等元素。由于著作权法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即只保护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或创意框架,这类刻意规避了文字层面直接相似性的模仿行为,在法律上认定侵权的难度更大。
面对日益增多的微短剧版权纠纷,司法实践在应对时面临多重现实挑战。第一,“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适用难。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即需证明侵权人曾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且其作品与原作品的核心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相似。但在微短剧领域,这一标准的适用面临挑战。在“实质性相似”认定方面,微短剧作为视听作品,其独创性表达同时蕴含于文字剧本和连续画面之中,侵权认定往往需对情节排布、分镜设计、台词文本、镜头语言等多重要素进行全面、细致的综合比对,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更复杂的是,微短剧中常用的通用叙事套路和服装道具设计,大量属于公共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当人物设定与情节紧密结合,形成了足够具体且与众不同的特征时,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表达。这种法律保护界限的模糊,使得侵权认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第二,司法救济时效性与赔偿力度不足。微短剧的商业价值具有显著的时效性特征,往往高度集中于作品上线后的“黄金传播期”内,随后其商业价值可能快速衰减。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较长。即便权利人及时申请并获得行为保全,鉴于侵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和传播的即时性、广泛性,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已难以完全挽回,权利人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困境。此外,法院判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与侵权方可能获取的高额收益相比,往往存在差距,难以对潜在的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第三,侵权主体隐蔽性导致追责困难。微短剧产业链的碎片化特征使得侵权主体认定更加困难。微短剧的制作从剧本提供、拍摄制作、平台发行到流量变现,涉及多方主体参与,不少环节存在通过匿名、冒名或跨境运营等手段逃避责任的可能,极大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此外,微短剧的传播渠道多元,侵权内容可迅速在国内外众多平台扩散。特别是对于发生在海外平台的侵权行为,跨境司法管辖障碍、法律适用冲突、证据调取困难以及高昂的维权成本等因素叠加,使得维权之路异常艰辛且结局难料。
微短剧产业的繁荣根基在于健康有序的版权生态。面对当前该行业的版权保护困境,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多方参与、综合施策。
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针对新型业态发展快、现有规则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况,亟须清晰指引和高效执行。这要求进一步规范授权源头,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制定标准授权合同范本,明确新型业态的法律适用标准,厘清“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竖屏剧”等形态的授权边界。授权合同应清晰说明授权的具体内容,如作品类型、使用方式等,避免因授权范围不清产生纠纷。在司法保护方面,通过发布微短剧版权保护典型案例细化侵权认定标准,明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微短剧领域的适用规则。尤其需界定常见剧情模式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范围,以及如何判断分镜设计、镜头语言等视听元素是否构成抄袭,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在行政保护方面,依托国家版权局“剑网”专项行动,将规范微短剧版权市场作为重点任务,建立“线上发现——快速处置——协同打击”的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利用盗版小程序、网盘群组分享以及跨境平台进行的侵权行为,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加强技术创新与取证手段。针对微短剧传播快、碎片化、体量大的特点,传统取证方式存在明显局限,应积极运用技术手段。一方面,积极推广应用区块链存证与数字水印技术。鼓励制作方在剧本创作、分镜设计、拍摄素材管理到成片输出的全过程中,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关键成果进行即时存证,系统保存创作手稿、修改记录、沟通信息等原始电子证据,形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篡改的时间证明,有效解决电子证据易丢失、难认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大力推动网络平台应用人工智能监测系统。通过与行业共建共享的“微短剧作品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快速识别、准确定位和高效处理海量传播内容中的潜在侵权行为,提升发现和处置侵权内容的效率。
提升行业自治与跨境协作水平。版权保护非一日之功,需要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并加强国际协同,形成可持续的共治格局。一是推动主要传播平台建立并遵守微短剧版权保护自律规范或公约,统一侵权投诉处理标准和流程,探索实行“一处下架、全网联动”机制,切断侵权内容传播链条。鼓励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加强事前防范,对屡次侵权的账号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提升行业整体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二是加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提供涵盖版权登记、价值评估、授权匹配和侵权监测的一站式服务,有效解决权利归属不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三是加强跨境协作。针对日益凸显的海外侵权问题,行业协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应与国际版权组织合作搭建侵权线索跨境移交机制,重点监控微短剧出海主要市场的侵权情况,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何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