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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将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产生深远影响。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人工智能”主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推动“人工智能+消费”深度融合发展
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丰富消费场景基础,“人工智能+消费”有望从技术驱动阶段迈向生态融合阶段,成为释放内需潜能、引领消费变革的战略性抓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夏杰长,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文姬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用户规模已达2.49亿,应用场景持续拓展,已成为撬动新一轮消费升级的重要支撑。从技术演进看,大模型驱动“人工智能+消费”迈向生态化、系统化。从供需结构看,人工智能消费成为培育新型内需体系的重要抓手。从包容性发展看,“人工智能+消费”面临“智能鸿沟”与需求错配的双重挑战。从制度环境看,推动“人工智能+消费”发展亟待形成系统化、前瞻性的治理框架。综上,面向“十五五”,政策导向应注重发展与治理并重,加快形成结构合理、规则清晰、响应高效的智能消费治理体系,护航“人工智能+消费”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消费”深度融合发展,一是要发力智能供给体系建设,推动产品和服务高质量迭代。二是要拓展重点场景应用生态,激发多元智能消费需求。三是要强化底层能力支撑体系建设,夯实融合发展的长期基础。四是要构建灵活包容的制度保障体系,筑牢融合发展的治理基座。【详情】
人工智能在科技创新中发挥关键作用
人工智能驱动科学研究快速发展,这一趋势已成为科学界的共识。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周伯文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科学研究离不开相互影响的三个要素:研究者、研究工具和研究对象。从研究者角度看,人工智能可以帮助科学家突破认知局限,提出更好的问题,找到更有价值的研究方向;从研究工具层面看,人工智能不仅优化既有工具效率,更能自主构建新工具或实现创新性组合;在研究对象上,人工智能让研究者能够更全面地审视研究对象,发现被忽视的潜在关联……这些都是人工智能在科学研究方面应该着力解决并且可能带来巨大回报的发展方向。从人工智能自身发展看,在大模型出现前,人工智能发展主要沿着专业深度方向推进,深蓝、阿尔法围棋都是典型代表;大模型出现后,人工智能在泛化能力上取得重大突破,但专业深度又面临不足。因此,实现“通专融合”是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路径,而这种“通专融合”的能力,也恰是取得科学发现的前提。除此之外,人工智能可以帮助研究者更好地产生跨领域的想法,帮助判断哪些科研假设更具价值;人工智能还能够自主构建新工具或实现已有工具的创新性组合;在人工智能的支撑下,研究者还可以更全面、更交叉地审视研究对象、提升认知水平,进而提出更优质的科学问题等,形成良性迭代循环。这些都是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的机遇所在——不只在于单点突破,而是要通过“通专融合”,推动整个科研范式的系统性变革。【详情】
以人工智能治理塑造国际传播新优势
从技术工具到治理规则,从内容生产到价值塑造,人工智能治理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新场域、国际传播的新赛道。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传媒与外国语学院院长李明德、西安交通大学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左畅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撰文指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进入规则主导与价值竞争的新阶段,中国正通过理念引领、平台建设与制度参与的三位一体路径,逐步构建面向未来的国际传播新优势。在价值层面,中国积极倡导“以人为本、智能向善、造福人类”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推动文明互鉴与平等发展。在平台层面,人工智能平台正成为内容生成与价值嵌入的关键工具。中国企业积极推进平台国际化,在应对海外合规要求的同时强化文化适配能力。在制度层面,中国正从治理规则参与者向规范共建者转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平台持续倡议将“文化多样性”“技术公平”理念纳入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与标准制定议程。面向未来,中国应充分把握人工智能治理的时代机遇,推进传播理念与制度体系的深度融合,构建具有引导力与共识力的传播新秩序。首先,推动价值理念与传播规则的深度融合。其次,增强全球传播格局中的制度塑造能力。再次,夯实与“全球南方”国家的制度性传播与治理协作基础。最后,着力构建具备国际标准能力的智能传播基础设施体系,实现传播与治理制度转型。通过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持续参与和制度塑造,中国能够在未来全球传播格局中掌握更多话语主动权,并以制度性传播优势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开放、多元的国际传播新秩序。【详情】
引领人工智能创新向善
以人为本,智能向善,既代表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主线,也代表了治理的宗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在《北京日报》指出,如何把向善基因植入人工智能?在思考和准备应对这个问题之前,更应该关注的是在人类尚能支配、控制人工智能的时候,如何以自己的认识、理念、追求和动机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和应用。与人工智能接触最密切的科技人员、投资人、企业家和用户,都会成为上述主观意识的代理,从而推动形成不同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方向。所以,人工智能创新向善这个理想目标,应该通过推动这些当事人形成正确的共同理念,进而做出合理行为和行动得以实现。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和规制,在体现针对人工智能的一般约束,如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信息准确性、公序良俗等规范性目标的同时,把就业优先的理念转变成人工智能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图、约束性要求和激励相容行动。在理念上,首先需要设立一个保护劳动者和就业岗位的公共利益底线。在涉及资本与劳动、生产率与岗位、成本与收益及至效率与公平等权衡取舍时,理所当然应该把就业、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抉择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方向、路径和实务优先序。政府应从制度上天然地偏向于弱势的一方,即那些可能被替代的就业岗位和可能受伤害的劳动者。而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充分体现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一个就业友好型或岗位保护导向的法律、规制和产业政策框架。【详情】
(光明网记者 刘梦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