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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为禄(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为此,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秉持“中国立场”和“中国视角”,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要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的特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的资源。中国是个有着几千年法律文化的文明古国,对世界法治文明作出过重大贡献,尤其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不仅集大成地总结了人类社会法律治理的经验,而且在东亚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诸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理念已在当代中国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得以再现。在法律观念上,亦有诸多重要的理念需要我们吸收、借鉴、转化,在今日仍有生命力和感召力。在法律观念层面,亦有许多在今日得以传承并需发扬光大的法律理念。如“法理”一词,代表着法律的基本原理。中国在汉代即已出现“法理”一词,南齐时孔稚珪所言“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更是直接将法理作为治国的根本依据。自此以后,中国历史上有关法理的言说不绝如缕。
可见,“法理”在古代中国业已成为固定的法学词组,用以指称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的原理、道理。这不仅是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原理探讨的体现,也是我们今日法律学习、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必须重视的经典范畴。
再如“民生”,用以表达人民的生存、生活、生计,亦为地道的中国名词。我国先秦典籍《左传》中即出现了“民生”叙述,言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意思说民众的生计需要通过个人的努力,只有勤奋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的生活。可见,“民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概念,也是中国历代思想家关注的理论主题。由此衍生的“民生权”概念,亦可以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民生权与西方社会的社会权一词既有类似之处,但又存在显著的不同。它既意味着人民群众自我保全、正当生存、规划生计的权利,又是一种由国家提供福利供给并注重对弱者权益加以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这些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核心概念的提炼与撷取,必将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智识基础。
以“中国视角”和“中国立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当以传统中国法知识体系为不可或缺的历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5·17”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作为历史学概念的中华法系,其主干即为传统中国法知识体系,其精华就是中华法系蕴含的中国传统法治智慧。
目前来说,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法系研究有单点历史认知突破,也有整体历史重述突破。前者包括因出土法律文献等新资料带来的新认识和新学问,比如近二十年来出土的秦汉法律简牍,就对以往海外汉学界的秦汉“无令”说等不准确认知予以了坚实否定,并由此重新评估秦汉法律帝国的发达程度。上博简、清华简等战国楚简的发现,让我们认识到了传世史书未载的内容,拓展了当代人对中华法系早期发源的认知。后者则从中华法系的整体性历史着眼,以坚实的历史文献为基础,充分注意到中华法系法律内容与法律体系的丰富多样性,而不仅限于法律内容“以刑为主”或法律体系以“律令法”为主的不准确认识。
另外,中华法系的研究也有方法论的突破,即从中国历史的内在逻辑阐释中国法律史,而不单纯是以西方标准“评判”中国法律史。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传承与发扬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理念,其内容不应限于单向度赞美性的“法治智慧”,此仅是知其然而已。学术研究更重要的是知其所以然,所以对中华法系的“真历史”要有准确认知和深刻研究。从学术研究求真的初心出发,以可靠的史料和严谨学术态度“重述中国法律史”,以“中国视角”阐释中华法系蕴含的法治智慧,将其融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中,当是研究中华法系“真历史”的可行途径。
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我们要从中国法律史“真历史”的学术求真立场出发,不拘泥于“对标”西方法律史,不以“西方古代有之,中国古代亦有之”而自得,亦不以西方的方法论为主导来研究中国法律史,不以得出与西方法律史学研究同样的结论为目标,而是要跳出西方法律史的叙述框架,从“中国立场”出发重述中国法律史,正是继承与发扬中华法系优秀思想理念的应有学术态度。
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提炼核心范畴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与成型,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而“新时代”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立足新时代这一特定背景,推出和提炼了诸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重要法学范畴,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典范。
例如作为法律目的的“美好生活”,不仅包含物质文化生活上的高标准、高要求,而且广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美好生活转换成法律术语,即美好生活权或幸福生活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既是对人民拥有美好生活期待权的概括和承认,也包含着对保障人民实现幸福生活权的义务和责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
又如“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虽然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即有了“分配正义”的概念,但强调的是每个人按劳动、功绩等得到本该属于他们的东西。而当今中国所说的社会公平正义,虽也可被视为一个分配原则,却是超越个人应得内涵的惠及全民的分配正义。质言之,社会公平正义是以社会上人们整体的生存、生活状况来予以资源或财富的分配,当一部分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保障基本的生存或生活时,国家应无条件地予以财政上的支持或物质上的帮助。可见,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表达,可以作为法学学术话语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再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不断丰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社会民主和基层民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是全过程各领域有效率真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体现着民主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作了精辟概括,“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既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价值、内容和本质上的制度特色,又从过程、范围和功能、效果上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同于西方民主的政治优势。这一中国式民主的概念表达,也必将为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助力。
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拒斥外来的理论、概念、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这虽然主要是围绕制度层面的法治而言,但对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同样重要。当然,在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进行积极吸收借鉴的同时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导致水土不服。
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制度都不是纯学术性的。相反,其中很多都蕴含着意识形态的因素,如自由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虽都以“法治”命名,但在主体、目的、要素、归宿等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别,不可混为一谈。
在这里,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原则,科学地对待世界法治文明和法学理论的优秀成果,在此基础上建构中国特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大体而言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吸收,即尊重人类共同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例如需要确立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确保主权在民原则的实现,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二是转化,即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相关法学话语加以本土化改造,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是创新,即植根中国智慧、立足中国实践,创造性地表达中国的法治经验。例如在西方只有“法治国家”(或“法治国”)的提法,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社会”概念则是一个极为独特的法学范畴,由此也证成了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时代氛围中,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创造出属于中国的、也属于世界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