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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学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完成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此次监察法的修改,实现了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科学严密的监察权运行机制、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等制度创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遵循。坚持以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持续深化落实监察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方式。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深刻认识修改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出台监察法,解决了党的领导弱化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解决了多头执法、效率低下问题,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顺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守正创新,对于促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监察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的要求。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监察法修改工作及时开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手段以及监察程序等内容,为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础,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监察法治保障。
修改监察法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产生了诸多原创性实践成果,取得了显著的改革成效。此次监察法修改充分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成果,通过将改革中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上升为常态化、制度化的法律规定,推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有机统一。以监察法新增的监察再派出制度为例,将有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推动监察权向下延伸,切实增强监察全覆盖这一监察体制改革重要成果的有效性。
修改监察法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还在持续发生,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这要求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过去,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办案质效的实际问题。例如,垂直管理系统中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不足、重大复杂案件的留置期限紧张、监察强制措施单一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修改后的监察法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条款,打通理顺法律制度的堵点难点,为提升监察机关办案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创造条件。
修改监察法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监察法的修改和完善旨在进一步筑牢监察权运行的制度笼子,既根据实践需要授予必要的监察权限,又通过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等,保障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比如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留置时间重新计算的审批层级、适用条件和次数等,以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
深刻把握监察法修改的主旨要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
修改和贯彻实施监察法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反腐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其主旨要义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以政治属性为根本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监察制度和监察法自诞生起,就带有鲜明的政治烙印,以法律制度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以彰显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的政治优势。监察法的修改完善了监察派驻、派出相关规定,创设了监察再派出制度,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部署落实到位。
以宪法精神为立法根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监察法根据宪法制定,规定了监察领导体制、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等重大原则,同时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作出规定,既彰显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又确保了监察权始终在国家宪制和法治轨道上稳健运行。
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坐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载体,宪法和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确保监察机关的权力源自人民、服务人民,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最高价值追求。修改后的监察法在第5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并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监察工作依法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这不仅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监察领域的贯彻落实,也是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
以法治权威为实施保障。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监督、调查、取证、处置等职权,其法律效力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本次修改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既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促进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能力建设,又强化对监察措施适用的程序规制,防止监察权的滥用。修改后的监察法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监察强制措施及其程序规范,完善留置期限规定及相关程序机制,构成一套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以系统协同为运行逻辑。监察法注重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既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调查、证据衔接等方面形成协同,又与公务员法等在公职人员管理监督上形成闭环,还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相贯通,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要求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共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总体合力。推动监察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国际合作方面的职责的相关条款,运用好“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法律手段,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确保国内国际反腐败两个战场系统协同运行。
以贯彻实施监察法为抓手推动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贯彻实施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牢牢把握监察法实施的重点任务。
突出政治监督,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实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这是监察工作的重要使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等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监察的保驾护航。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那些阳奉阴违、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要坚决亮剑,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防止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行为,关注社会民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政策惠及群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监察就在身边,以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实施。
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将党的作风建设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相互交织,是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中央八项规定是改进作风的切入口和动员令,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这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和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说明中央八项规定在遏制腐败、转变作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长期性、复杂性。把贯彻落实监察法同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察法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制度引擎”作用,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
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反腐败斗争注入新活力。贯彻实施监察法,就要持续改革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推动反腐败工作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充满活力。坚持守正与创新并重,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机制、提升效能。理解与落实监察法新增条款的内涵,深入研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监察学科建设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监察工作健康发展持续注入新动力。还要看到,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但决不能因胜利而骄傲,也不能因困难而懈怠,更不能因风险而退缩。贯彻实施监察法,必须廓清“速胜论”“无望论”“有害论”等思想迷雾,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战略定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清障护航。
总结经验把握规律,进一步有效贯彻执纪执法政策。执纪执法政策是确保监察法有效实施的工作指引和价值导向。“四种形态”作为执纪执法政策指导下的基本载体,是纪检监察职能运行的基本方式,而政策水平是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保障。只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才能确保运用精准得当。这就要求系统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四种形态”运用的具体条款和精神实质。用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定期组织政策研讨解读和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准确性。统筹把握具体情形,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充分认识监察法修改的重大政治意义,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清醒和坚定。认真开展监察法学习培训,加强各层级纪法学习,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尊崇法治、敬畏责任、严格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本领。严格落实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廉洁建设,提升政治定力、斗争精神与专业能力,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坚决有力、准确有效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每个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