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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少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蓬勃发展的快递业对于刺激市场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给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化的引入,包裹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快递行业监管也面临新的挑战。如何保护快递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对快递行业的一些监管短板作出了制度回应。快递业要稳健、安全发展,需要结合数字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坚守安全底线,与时俱进采取新的监管手段,稳步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快递行业具有点多线长、人货分离、隐蔽便捷等特点,如存在管理漏洞,很可能为不法分子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同时,快递行业运行涉及邮件快件、人员、车辆、场地、数据等多类要素,安全管理环节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我国颁布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快递行业作出规范,有关职能部门也通过建章立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强监管,但依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相对比较突出。快递的寄递特征决定了其必然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和使用,如果相关企业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快递从业人员缺乏足够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用户个人信息就极易在寄递过程中发生泄露。二是出现了利用快递进行的诈骗活动。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以快递包裹出现问题为由,诱骗受害人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从而骗取钱财。三是同城跑腿、智能快递柜等新业态在城市普及,但存在监管的“盲区”。实践中,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渠道邮寄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过去,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是:事前采取许可为主、备案为辅。事中主要依靠《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来开展监督。“三项制度”是指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所谓实名收寄,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收寄验视就是在揽收过程中当场验视内件物品;过机安检就是使用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三项制度”构成了寄递安全的基础性制度。事后则以行政处罚作为后盾。一方面,这一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轻的问题,震慑力还不足。另一方面,相关监管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如实名收寄未能严格落实,特别是协议用户的“特权”衍生监管漏洞;收寄验视主要关注物理层面的安全,缺乏对信息内容安全的关注;过机安检存在技术赋能不足的问题,难以对涉诈骗类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筛查。面对上述监管挑战,相关部门亟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快递行业安全发展。
严格有效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三项制度”之所以存在落实方面的问题,与当前快递行业人员的复杂性、流动性及企业监管制度的局限性等因素密切相关。目前,快递市场高度饱和、竞争激烈,少数快递企业不当竞争、低价竞争,不利于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特别是有的快递企业采用加盟制的方式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设置网点的门槛很低,而快递企业对网点的经营行为又缺少直接管理和约束,部分网点经营者对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不熟悉,对“三项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对此,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共同研判安全监管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具体而言,实名收寄方面,在严格对个人用户实名收寄的同时,应特别加强对协议用户的实名收寄验视;收寄验视方面,除重视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禁止寄递物品的物理安全筛查外,还需重视对涉嫌诈骗信息内容的识别,特别关注对异常快递的人工审核;过机安检方面,提升安检设备的智能化程度,积极通过引入大数据方法发现异常快递,实现技术与人工双重核验,有效将违禁品拦截在寄递渠道外,不断提升快递安全治理的效率与精度。
重点加强对新业态的监管力度。快递行业的监管漏洞,当前主要集中在快递新业态方面。对此,应当清晰研判相关违法行为的动向、规律,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及时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对寄递物品的包装、运输等环节作出合理规定,以严格的监管与问责,促进快递企业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构建覆盖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消防安全、车辆安全等全方位全链条的安全防控体系。例如,智能快递柜的出现,极大地提升了投递效率,满足了快递业务量激增的市场需求,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递柜等方式投递快件也引发了用户的不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此规定了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的法律责任。在压实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寻找规范和效率间的平衡点,快递企业应该提供多重选择与充分的情况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擅自变动约定的内容。又如,针对“闪送”等快递新业态,过机安检制度无法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提升收寄验视的标准,不仅要将数据加密、包裹抽检等环节纳入常态化管理,而且要提升快递员人工验视的能力,及时识别异常订单和包裹。
引入信用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一方面,在现有快递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信用监管的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强化对快递从业人员的监管与保障。快递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其安全意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快递服务的安全和质量。应进一步加大对快递从业人员监管的精准性,全面强化其防范意识、辨识能力和处理意识。与此同时,也应切实维护快递员工合法权益,企业应从促进安全发展的角度改善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以此来提升服务质量、拓展市场空间。
加强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实践中,快递的种类繁多,行业监管主体较为复杂,邮件、快件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普通物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寄递出入境业务由海关负责监管,在打击非法寄递行为方面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则涉及网信部门的职责,等等。因此,邮政管理部门应切实担负起主管责任,对辖区所有寄递企业包括分拨中心、网点、代收点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等操作规范,推进各项制度落地落实。同时,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专题交流、线索移送、常态巡查、信息库和信息公告等机制,依法开展联合督导、联动检查、联动执法,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